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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资质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但工程已交付仍需付款-永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2 永城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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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4)豫1481民初2979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2年12月15日,永城市某有限公司(原永城市某甲公司)承建永城市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永城市中录线缆厂车间、仓库等钢结构厂房及道路附属工程。后永城市某有限公司将其中中录电缆厂交联厂房转包给霍某。

2013年9月18日,张某与孟某、霍某乙、尹某签订协议书,约定四人共同投资建造永城市高庄中录电缆厂交联厂房L轴线至F轴线(33000平方米),由孟某担任会计,尹某、张某负责质量,霍某乙负责商丘进料后勤技术。

2013年9月28日,张某(作为乙方)与霍某(作为甲方)签订《工程分包协议书》一份,约定由张某承包霍某承建永城市某有限公司发包的河南中录电缆厂工程,承包范围为节能铝合金电缆厂房钢结构工程的部分工程(±0.00以上,范围为该厂房的西北角部分,其余分包给他人)包括图纸所有内容,面积3.3万平方米,每平方米440元,工程造价1452万元,90个工作日完工,工程质量为合格,建筑营业税按总工程款的3.413%,由张某交纳。

2015年4月22日,张某与霍某共同出具《证明》一份,内容为:"为了本工程的质量、进度不受影响,在施工中合同内图纸施工内容若发生工程量增减(变更)现象,当时能协商好的价格,按照协商好的价格;不能协商好价格的,参照08定额的价格。决算后从合同款中予以增减价款。"

2015年8月7日,河南某丁有限公司基建部向永城市某有限公司发出《工程联系单》,要求取消走道板、室外楼梯、风机安装、启闭气窗改为敲开气窗。

2020年5月27日,永城市某有限公司出具关于"中录电缆厂"建设项目未施工部分款项扣除的通知:因霍某承建"中录电缆厂"工程建设项目中存在未施工部分,现将未施工部分的款项进行扣除。一、门窗按图纸实际面积每平方米扣除135元。二、油漆补刷,按实际完成施工面积每平方米扣除10元。以上款项将在与霍某工程决算中按实如数扣除。

张某从霍某及永城市某有限公司收到工程款960万元,其中从永城市某有限公司领取工程款560万元,从霍某领取400万元。

2016年7月20日,张某出具委托书,内容为:"中录电缆交联厂房北五跨行车梁建设的壹佰万工程款一事(已付300000.0元),余下的柒拾万元委托给孟某去市政公司办款。"

霍某提交多份收条,主张第三人孟某收取工程款155万元、尹某收取工程款80万元、霍某乙收取工程款230万元。

2015年8月2日,霍某收取张某进料款5万元。2015年8月15日,霍某向张某借款4万元。2015年5月2日,霍某收到张某办理资料、保险、水电费5万元。2014年农历腊月28日,霍某向张某借款4万元。

2015年2月3日,张某向霍某借款80万元。

张某申请对其施工的面积进行鉴定,2024年7月1日,河南某甲有限公司出具《测绘成果报告》,内容为:双方指定区域32642.94平方米,争议区域28.68平方米。

张某申请对其施工窗户面积进行鉴定,经河南某乙有限公司鉴定,案涉中录电缆厂厂房总窗户面积3833.30平方米,张某施工厂房窗户面积共计1096.20平方米。

2016年6月6日,永城市某有限公司与案外人签订中录电缆厂交联厂房铝合金窗户制作和安装合同,施工面积为2700平方米,现案涉工程已经结算完毕。

2021年9月18日,孟某、霍某乙、尹某向夏邑县人民法院起诉张某,要求张某返还不当得利款375万元,后夏邑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驳回孟某、霍某乙、尹某的诉讼请求。

张某申请对其未施工工程价款进行鉴定,2025年3月11日,河南某丙有限公司出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方案一:按照申请人(原告)主张施工周期(2013年10月28日至2016年9月18日),案涉施工范围内未施工走道板及钢梯,未施工走道板及钢梯的鉴定造价为615331.78元。方案二:按照被申请人(被告)主张施工周期(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1日),案涉施工范围内未施工走道板及钢梯,未施工走道板及钢梯的鉴定造价为596117.73元。

另查明,2025年3月13日,张某明确表示:消防管道未施工。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一、霍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给付张某、孟某、尹某、霍某乙工程款2859596.26元及利息;二、驳回张某其余诉讼请求。

三、企业如何防范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法律风险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即使合同无效,只要工程交付使用了,发包方还得付钱!很多企业老板可能认为"没有资质签的合同就是废纸",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本案中,张某和霍某都没有施工资质,法院认定合同无效,但工程已经交付使用多年,所以霍某仍需支付剩余工程款。

对企业来说,有五个关键风险点需要特别注意:

第一,资质问题不能"侥幸"
很多企业为了省钱或图快,找没有资质的施工队合作。但法律明确规定,没有建筑施工资质的合同是无效的。虽然工程交付后仍需付款,但无效合同会导致无法按约定追究违约责任,也无法享受合同中的其他保障。建议:选择施工方时,务必查验对方的建筑资质证书,这是最基本的"安全阀"。

第二,工程量确认要及时
本案中双方对施工面积、未施工项目争议很大,不得不花大价钱做鉴定。特别是霍某主张张某未施工门窗、油漆补刷等,但因证据不足未获法院支持。建议:工程进行中,对任何变更或增减,都要在14天内(如本案合同约定)书面确认并签字,保留现场照片、视频等证据。别嫌麻烦,一张纸可能省下几十万损失。

第三,付款必须"留痕"
霍某主张已向第三人支付工程款400多万元,但因只有收条没有转账记录,法院只认定了70万元。而张某从永城市某有限公司领取的560万元,因有转账凭证全部被认可。建议:所有工程款支付必须通过银行转账,并在备注中注明"XX工程款",现金支付风险极大。同时,让收款人出具规范收据,注明工程名称、金额、事由。

第四,合伙关系要"书面化"
张某与孟某等人是合伙关系,但最初只有口头约定,后来才补签协议,导致主体资格争议。建议:多人合作工程,必须提前签订详细的合伙协议,明确出资比例、职责分工、利润分配和对外签约代表,避免出现"一人起诉被驳回"的情况。

第五,验收决算要"及时"
本案工程2016年就交付使用,但直到2024年才起诉,期间双方一直未正式决算。法院最终按起诉日计算利息,给霍某增加了额外成本。建议:工程完工后一个月内必须组织验收并完成结算,合同中要明确约定"逾期不验收视为合格"的条款,避免"工程干完了钱却拿不到"。

特别提醒:永城市某有限公司作为发包方,在本案中成功免责,关键原因是它与张某没有直接合同关系,且能证明工程款已结清。这说明规范的合同链条和付款凭证有多重要!企业在转包工程时,必须确保层层有合同、付款有依据,否则可能像本案原告一样,多付钱还要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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