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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撤资协议中应收账款条款不明将导致收款无门-永城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 永城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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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合同纠纷
案号:(2025)豫1481民初2552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事实部分(直接摘自判决书认定内容):
被告永城市某公司成立于2014年7月2日,原告葛某原系该公司股东。2021年2月19日,公司全体股东谭某等签署《股东协议书》,确认公司净资产2000万元,葛某占20%(400万元)。
2021年3月6日,葛某(乙方)与永城市某公司(甲方)签订《撤资协议书》,约定:

  1. 葛某应收回合作款项690万元;
  2. 其中400万元由公司按应收款回款比例20%支付;
  3. 另外290万元由葛某自行催讨东阿某公司336万元,首批回款需支付公司30万元。
    截至2022年12月,葛某已收到应付款152万元。2024年11月,葛某主张公司应再支付971617.68元及利息,理由是公司提供的《应收回投资款明细》显示该金额。但公司辩称:多笔应收账款已超5年未收回(部分为坏账),且葛某曾要求变更支付方式,故拒绝付款。

判决结果:
法院以葛某无法证明《应收回投资款明细》由公司提供为由,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758元由葛某自行承担。

三、核心风险提示:撤资协议这样写,钱可能永远要不回来!

本案看似是股东“要钱失败”,实则是协议条款模糊埋下的大雷。很多企业以为签了撤资协议就高枕无忧,但以下两点不注意,分分钟让你“钱货两空”:

⚠️ 风险点1:“按回款比例支付”等于没约定!

协议写“400万元按应收款回款20%支付”,但没说清楚:

⚠️ 风险点2:谁主张谁举证,证据链断一环就全输!

葛某拿着一份《应收回投资款明细》要钱,但公司不认账。法院直接判:“你证明不了这是公司给的,败诉!”
企业常见误区:

✅ 企业必做3道“安全锁”

  1. 算账规则写“死”
    ❌ 错误示范:“按回款比例20%支付”
    ✅ 正确写法:“甲方每月5日前提供加盖公章的《应收款明细表》,乙方按表中已到账款项的20% 收取,坏账部分经双方书面确认后不计入基数。”
    (关键:明确数据来源、计算时点、坏账处理)

  2. 设置“对账生死线”
    在协议中加一句:

    “甲方未在收到乙方对账单后7日内书面异议的,视为确认欠款金额。”
    避免对方无限期拖延,让证据“自己跑上门”。

  3. 催款必须“留痕”

    • 重要沟通用微信/邮件+书面函件双轨进行;
    • 每次催款结尾写:“如您对金额有异议,请于3日内书面回复,否则视为认可”。
      记住:法律只保护“会留证据”的人!

征和律师提醒:股东撤资是企业高危操作,80%的纠纷源于协议“写得太简单”。我们服务过300+企业,深知老板们怕“花冤枉钱”。现在签约企业法律顾问服务,首月0元试用,满意后再付费——用一杯咖啡的成本,堵住百万元的风险漏洞。专业的事,交给性价比极高的团队来做,才是真省钱!

(注:本文人名、公司名已按司法惯例脱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