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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结算审定表签订后发包方不得再以复审为由扣减工程款-荥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 荥阳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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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5)豫01民终6161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23年3月,郑州某公司荥阳分公司作为乙方与作为甲方的郑州某甲公司签订供电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实行总价包干,乙方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逾期付款需按日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20%)。郑州某公司荥阳分公司于2023年4月17日开工,6月30日竣工,后经双方及监理单位验收合格。2023年11月,双方确认已支付工程款731万余元。2024年7月30日,双方及咨询公司签订工程结算审定表,确认结算价为927万余元,核减额74万余元。2024年11月,郑州某公司荥阳分公司申请支付剩余工程款167万余元并开具发票,郑州某甲公司通过付款申请后却未付款。郑州某甲公司上诉称因施工方存在"未按图施工、偷工减料",要求扣减工程款13万余元,并认为违约金判决未明确上限。

法院最终判决:驳回郑州某甲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要求其支付工程款7万余元及利息(注:一审判决金额与原告诉求存在计算差异,但核心支持了施工方主张的付款权利)。

三、企业必须警惕的三大法律风险

这个案例看似是工程款纠纷,实则暴露了企业合同管理中的致命漏洞。很多老板以为"验收合格就万事大吉",却在结算时栽了大跟头。作为常年处理企业纠纷的律师,我重点提醒三类风险:

1. "结算审定表"就是"终审判决书",签完再想反悔基本没戏
郑州某甲公司最大的失误,就是以为签了结算审定表还能"复审"。合同里确实写了"集团审计部门有权抽查复审",但法院明确指出:结算协议具有独立法律效力。就像你签了离婚协议领了证,再翻旧账说"当初少分了财产",法院根本不会理你。本案中工程早在2023年6月就验收合格,2024年7月双方白纸黑字确认了最终金额,此时再扯"隐蔽工程有问题",等于自己打自己脸——既然验收时不说,签结算时也不提,事后突然翻旧账,法律当然不保护这种"耍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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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验收合格=质量过关,除非你留了"后悔药"
郑州某甲公司拿出《建筑法》说施工方偷工减料该罚款,但法院直接驳回。关键点在于:工程已通过三方验收并出具合格证明,等于发包方亲手给工程"盖了章"。这就像你买了手机当面验货说"没问题",拿回家发现屏幕有划痕,除非能证明卖家故意隐瞒,否则很难索赔。更讽刺的是,合同里核减的74万元本就是对施工问题的处理,签结算表时没提新问题,事后却突然冒出13万元"新损失",法院当然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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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违约金条款不是"橡皮筋",约定过高反而自讨苦吃
郑州某甲公司本想用"违约金不超过总价20%"来限制对方,结果因约定基数过大(按合同总价而非欠款额计算),被法院直接调整为"按未付款计算"。这就像借条写"逾期每天罚1万",法院只会支持合理利息。更惨的是,因合同写明了违约金上限,施工方起诉时聪明地直接顶格主张,反而让发包方失去协商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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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给企业的特别提醒

这个案例中,发包方丢了13万元工程款还倒贴2900元诉讼费,根源在于把合同当"走过场"——验收不较真、结算不谨慎、条款不细究。作为企业法律顾问,我见过太多公司等到打官司才翻出合同哭诉"当时没注意",可惜法律只认白纸黑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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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改编自真实案例,人物及公司名称已做脱敏处理。根据《民法典》第543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变更合同;第799条,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企业应特别注意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默示行为可能构成对原约定的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