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票后款条款有效,未开发票企业无权主张违约金-新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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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4)豫0184民初3463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1年4月,新郑市某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河南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签订《新郑孔雀城263项目栏杆百叶制作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某乙公司负责栏杆百叶工程,合同总价5311008.75元(含税)。某乙公司按约施工后,工程于2022年6月30日竣工。2023年5月15日,双方签署《竣工验收证明》,确认保修期自2022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2023年12月31日,双方完成结算,确定工程最终结算金额为5282253.08元,应留质保金158467.59元,已支付3713000元,尚欠尾款1410785.48元。
法院判决:某甲公司需向某乙公司支付工程尾款1410785.48元及质保金158467.59元,合计1569253.07元;但驳回某乙公司关于违约金的全部诉求,同时驳回其要求新郑市某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甲公司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
三、核心风险提示:发票不是小事,签合同必须看清这3点
本案看似简单的工程款纠纷,却因一个细节让施工方损失了近10万元违约金!法院明确指出:合同约定的“先开发票、后付款”条款完全合法有效。某乙公司因无法证明已向某甲公司开具足额发票,被认定违约,导致无权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许多企业以为“干完活就能拿钱”,却栽在了发票这个“小环节”上。
企业必须警惕的3大风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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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票后款”条款是把双刃剑
合同中若约定“乙方需先提供发票,甲方才付款”,施工方必须严格履约。本案中,某乙公司仅开具了420万元发票,但已收款371.3万元,剩余款项因发票不足被拒付。企业教训:签合同时务必核实发票条款——- 施工方:争取改为“同步履行”(如“收到发票后X日内付款”),避免因开票延迟丧失索赔权;
- 开发商:切勿滥用条款,若对方已开票却拖延付款,仍要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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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留存比干活更重要
某乙公司败诉的关键,是拿不出已开票的证据。法院强调:“谁主张,谁举证”,施工方需保留发票交付记录(如签收单、邮寄凭证)。实操建议:- 开票后立即通过企业邮箱/书面函件通知对方,并备注“请查收发票,付款截止日为X月X日”;
- 每次催款都要留痕,避免口头沟通“打水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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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想“隔绝风险”?财产独立是关键
某乙公司还想让开发商的股东(新郑市某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连带赔钱,但法院因两公司财务完全独立驳回请求。《公司法》规定:一人公司的股东若能提供审计报告证明财产独立,就不用替公司还债。企业启示:- 股东必做:每年做专项审计,确保公司账户与个人资金“零混同”;
- 债权人注意:起诉时先查对方审计报告,避免白花诉讼费!
给企业的最后一句忠告:
合同里不起眼的“发票条款”,可能让你白干半年!签合同时花30分钟看清付款条件,远比事后打官司省10倍精力。尤其施工企业要记住:活可以慢慢干,票必须按时开——否则法院也救不了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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