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约定过高违约金可能不被法院支持-林州租赁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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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案号:(2024)豫0581民初6647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4年2月14日,被告张某丙与原告林州市某有限公司签订《车辆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车牌号为豫EAH1**的大众宝来车辆租赁给被告,租金为4500元/月,押金为2000元,租赁期间为2024年2月14日至2024年3月14日;以租赁车辆交付至承租方之时至以后24小时为一日计费,租赁时间不满24小时的仍按一日计费,租赁时间超过24小时的,如超过1到5小时按半日计费,超过5小时按整日计费;承租方包月使用租赁车辆,租金按月计算,30天为一月;合同到期后承租方如继续使用须提前5天续交下月租金,否则超期部分租金按约定租金的200%收取;承租方应按时交还租赁车辆,逾期交回车辆逾期期间的租金按原租金的200%收取,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承租方如造成出租方及租赁车辆损失的,负责赔偿出租方的全部损失;承租方未依约适用租赁车辆、支付应付款项的或租赁车辆使用中出现动向异常、逾期不还、抵押、预留联系方式不正确或无法有效联系等情形的,出租方有权立即收回租赁车辆,由此产生的费用及相关损失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将收取承租方五千元罚款。
2024年2月14日,被告张某丙向原告林州市某有限公司支付押金2000元及一个月租金4500元。
法院判决:1. 原、被告签订的《车辆租赁合同》于2024年11月16日解除;2. 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车辆并按4500元/月的标准给付自2024年3月15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的租金及利息(利息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已付的2000元押金应予扣除);3.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包括双倍租金、违约金4000元及律师服务费5000元)。
三、核心风险提示:企业如何防范租赁合同陷阱
这个案例看似简单,却暴露了企业常见的法律误区——以为在合同里写上"天价违约金"就能吓退违约方。结果呢?原告明明约定了"双倍租金"和"5000元罚款",法院却只支持了原租金标准!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
真相一:违约金不是"越狠越好"
法院明确指出:"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根据《民法典》,违约金应当相当于实际损失。如果约定的金额过分高于损失(比如本案中租金4500元却要收9000元),法院有权直接"打折"。实践中,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30%就可能被认定为"过高"。就像你去菜市场买菜,老板说"不付钱要赔十倍",这种条款显然不合理。
真相二:口头约定等于没约定
原告主张的5000元律师费被驳回,就因为合同里没写清楚,也没提供付款凭证。很多企业以为"反正有合同",却忽略重要细节:
- ✘ 错误做法:"对方违约要赔钱"(太笼统)
- ✔ 正确做法:"如承租方逾期超15日,应按日租金20%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守约方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
企业实操指南:三招守住钱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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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要"量身定制"
别拍脑袋写数字!租车公司可参考:日租金×逾期天数×1.3(130%为安全线)。比如日租150元,逾期违约金建议不超过195元/天。 -
损失证据要"随叫随到"
合同中增加:"承租方认可,逾期返还导致的车辆闲置损失按日租金150%计算"。同时日常经营中保留车辆空置记录、重新招租成本凭证。 -
律师费条款要"有凭有据"
直接写明:"守约方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以实际支付的正规发票为准"。签约时让客户确认知晓该条款。
特别提醒:很多企业以为"对方跑了就拿不回钱",其实本案给我们一个好消息——即使被告缺席庭审,只要合同规范、证据完整,法院照样判你赢!但前提是:条款要合法,证据要扎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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