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已投入使用企业必须支付工程款,不能以未开发票为由拖延 - 济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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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4)豫9001民初12752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2年4月,崔某民、王某以某甲公司的名义承包济源市城市地下停车场项目工程后,将其中的玻璃幕墙工程转包给程某施工。崔某民让程某以鸿鑫公司的名义与某甲公司签订"班组作业经济责任承包合同",约定程某包工包料负责施工,工程价款暂定346940元。实际履行中,材料由程某自行购买,2022年9月完成施工,工程于2023年4月18日投入使用。2023年5月19日,崔某民、王某的工作人员李某艳、王某国与程某共同签署《地下停车场玻璃幕墙结算单》,确认工程总价款为1112526元。已支付款项包括:2022年8月6日支付的5.9万元玻璃款、2023年1月21日某甲公司支付的346940元、2023年1月21日支付的10万元、2023年5月22日支付的2万元、3.5万元(抵车款),总计560940元。程某未提供剩余工程款765586元的税务发票,也未提交完整的施工资料。
法院判决:1.崔某民、王某支付程某工程款551586元及利息(自2023年4月18日起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程某需交付材料出厂质量证明等施工资料;3.驳回程某其他诉讼请求;4.驳回崔某民、王某关于要求提供检测报告、违约金及税款赔偿的反诉请求。
三、核心法律风险提示:企业常见误区与防范要点
这个案例暴露出企业在工程管理中的三个致命误区,企业主务必警惕:
误区一:以为"没开发票就能不付工程款"
崔某民、王某辩称程某未开具发票,因此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但法院明确指出:支付工程款是主要合同义务,开发票只是附随义务。就像你买了手机,商家不能以"发票没开好"为由拒绝给你手机。尤其本案工程已于2023年4月18日投入使用,相当于"手机已交付",企业必须立刻付款。更关键的是,工程一旦投入使用,法律上就视为验收合格,企业再以资料不全等理由拖欠,法院根本不会支持!
防范建议:
- 付款前务必做好"三同步":同步确认工程进度、同步收集施工资料、同步核对发票信息
- 切忌将发票作为付款前提条件,合同中应明确"付款与开票时间差"(例如"收到发票后7日内付款")
- 若担心税务风险,可约定"发票延迟开具的违约金",而非直接拒付工程款
误区二:把"转包当分包"埋雷
崔某民、王某以某甲公司名义承包工程后,又让程某用鸿鑫公司名义签合同。这种"转包套壳"操作直接导致合同无效!法院认定该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但因工程已投入使用,只能按"折价补偿"处理。企业以为能规避责任,实则丧失合同保护——比如无法主张高额违约金,连罚款1000元的合理诉求都被驳回。
防范建议:
- 专业分包必须"三证合一":发包方有总包资质、分包方有专业资质、合同内容与资质匹配
- 严禁"影子公司"操作:避免让实际施工人用第三方公司签合同
- 转包风险极高,专业工程应直接与有资质单位签订分包合同
误区三:施工资料管理"甩手掌柜"
崔某民、王某反诉要求程某提供预埋件拉拔试验等报告,却被法院驳回。原因很简单:程某作为个人没有检测资质,这些报告依法应由总包单位(某甲公司)委托有资质机构出具。企业把资料收集责任全推给实际施工人,自己当"甩手掌柜",最终导致无法向总包方交差。
防范建议:
- 关键检测报告必须由企业主导:在合同中明确"由发包方委托检测机构,费用从工程款扣除"
- 建立资料移交清单:每阶段完工即验收资料,避免工程结束后"秋后算账"
- 保留材料商直接联系方式:避免因拖欠材料款导致检测资料被扣留(本案中程某因欠材料商货款,拿不到部分出厂证明)
血泪教训总结:
本案企业损失近56万元工程款+利息,根源在于"重进度轻管理"。工程管理不是"盖完楼就完事",从合同签订到资料归档,每个环节都可能埋雷。特别提醒:工程投入使用之日就是付款最后期限,企业再以"总包方没打款""资料不全"等理由拖延,法院将直接按LPR利率判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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