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负责人雇人施工企业需担责-宜昌劳务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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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案号:(2024)鄂0591民初1962号(一审),(2025)鄂05民终1120号(二审)
审理法院: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一审),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某甲公司为献福苑项目的施工单位,周某松作为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该项目相关工作。2018年2月8日,周某松与沈某沟通聘请沈某负责献福苑项目现场管理工作相关事宜,并口头约定沈某的工资标准为每月10000元。根据沈某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显示,2018年4月28日至2020年7月10日,周某松雇请的会计黎某通过个人账户向沈某银行转账并附言"工资""借支工资"和"借支生活费"的金额共计200000元,附言为"往来款"的金额为10000元,附言为"借款"的金额为20000元,以上共计230000元,沈某与周某松均认可系实际支付本案献福苑项目的工资。沈某同时认可其于2020年9月收到5000元工资,9月15日截止后余下15天的费用已在另案中得到支持。另,2019年3月22日,崔某雨向沈某银行转账10000元,周某松主张该款项为代发的工资,沈某不予认可。
沈某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加盖某甲公司公章的《春节值班表》,用以证明其于2020年1月18日、21日、24日、27日、30日在某甲公司负责施工的献福苑项目值班。另加盖有献福苑项目监理部公章的《2018年4月献福苑项目综合大检查》及《例会纪要》均载明了沈某代表施工单位即某甲公司参会。周某松陈述其与某甲公司之间系内部承包关系,但未签订承包合同。某甲公司对于其与周某松之间为内部承包关系予以否认,仅认可周某松为其涉案项目的项目负责人。
法院最终判决:某甲公司向沈某支付下欠款项7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驳回沈某其他诉讼请求。某甲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核心观点与法律风险提示
很多企业老板看到这个案子可能会纳闷:"我公司又没和沈某签合同,他找我要钱,为啥法院判我公司付钱?"其实,这正是本案最值得企业警惕的地方!
你以为的"小问题",可能是大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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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请人,公司不用管"?错!
周某松作为某甲公司认可的项目负责人,请沈某管理项目,沈某的工作成果归公司所有,还代表公司参加项目会议、值班。法院认为:既然活是给公司干的,公司就得付钱!即使公司没直接和沈某签合同,没给他发工资,照样要担责。 -
"转账1万说是工资,他不认我也没辙"
周某松说崔某雨转的10000元是工资,但沈某不认。法院为啥不支持公司?因为公司拿不出证据!平时发工资,会计转账都注明"工资",偏偏这笔没注明,公司又拿不出收据。"谁主张,谁举证"——说钱是工资,就得证明是工资! -
"工资按天算?说说而已"
公司主张应按实际出勤天数计算工资,但看银行流水:之前发的都是整月1万。法院说:你平时都按整月发,现在又说要按天算?自相矛盾!发工资不规范,算账时就吃亏。 -
"诉讼时效过了?晚了!"
公司一审没提"沈某起诉超过3年时效",等到二审才说。法院直接不理会!法律权利要"趁热"行使,一审不说,二审基本没戏。
给企业老板的3条救命锦囊:
✅ 管好你的"项目负责人"
别以为给个人挂个"项目负责人"名头就万事大吉!必须书面明确他的权限:能请多少人?发多少工资?超过权限的行为,公司可以不认账。最好让公司直接和劳务人员签合同。
✅ 发工资要"名正言顺"
通过公司账户或注明"工资"的转账支付,避免用个人账户、模糊备注(如"往来款""借款")。每次支付保留凭证,让对方签收条。转账不注明"工资",等于埋下定时炸弹!
✅ 证据比嘴硬更重要
考勤表、工作记录、会议签到表...这些看似"小事",关键时刻能救命!本案中,沈某有公司盖章的值班表和会议记录,直接证明他是为公司工作。没有证据支撑的辩解,法院很难采信。
一句话记住:你的项目负责人请的人干活,只要活是给你干的,钱大概率得你来付! 别等官司输了才后悔没管好项目、没留好证据。
四、专业法律顾问为您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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