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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拖欠服务费必付违约金,追索股东责任需证明无力清偿-十堰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 十堰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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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0303民初1495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2021年6月10日,十堰某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某通过银行账户向十堰某乙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的建行账户转款50000元,并附言:程力公告预付款。
2021年6月29日,十堰某甲公司与十堰某乙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约定:某甲公司委托某乙公司办理程力牌汽车新车型公告认证事务,服务费735000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预付50000元,工信部试验检测完成后付50000元,营运公告公示6日内付144000元,30日内付441000元;若逾期付款,每日按未付金额的3‰支付违约金。
2021年10月9日,高某阁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某通过银行账户向黄某转款50000元,并附言:公告付款。
2021年12月8日,某甲公司官网发布工信部公告,包含自卸汽车CL3252、载货汽车底盘CL1252型号。
2022年5月12日,交通运输部发布道路运输车辆达标公告,包含相关车型。某乙公司还完成了营运公告、环保公告及3C检测。
聊天记录显示,某乙公司多次催促某甲公司付款,但某甲公司仅支付10万元,剩余63.5万元未付。
另查明,某甲公司成立于2020年11月16日,注册资本20万元,冯某认缴出资18万元(持股90%),余某认缴出资2万元(持股10%),认缴出资日期为2040年11月14日。

法院判决结果:十堰某甲公司需在10日内向十堰某乙公司支付合同款63.5万元及违约金(以63.5万元为基数,从2022年6月12日起按年利率3.7%计算至付清日);但驳回了某乙公司要求冯某、余某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的请求。

三、核心观点与法律风险防范指南
这个案子说透了一个关键点:企业欠钱不还,光喊“违约”没用,必须拿证据证明对方“真没钱”才能让股东兜底!

为什么这么说?

一句话总结风险:按时付款省心省钱,拖款必罚;但想让股东“背锅”,得先证明公司“快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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