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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凭认购书未付全款不能阻止开发商另售房产-咸宁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 咸宁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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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案号:(2025)鄂1202民初3285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1年8月6日,汪某与湖北某丁公司签订《咸宁恒大名都商品房认购书》,约定汪某认购咸宁**楼盘3幢1-303号房屋,面积124.82㎡,总价645972元。汪某支付1000元定金,约定2021年8月10日前支付首期款321986元并签署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汪某主张剩余房款通过商业承兑汇票支付,由襄阳某房公司、宜昌某房公司等案外人向湖北某丁公司出具结清证明,称已结清电子商票2444438.65元(含案涉房产),并委托用于支付汪某购房款。2021年8月17日,湖北某丁公司向汪某出具案涉房屋购房款收据(支付方式标注"转账")。因湖北某丁公司不认可商票支付方式,双方未签正式合同。2022年11月至2023年7月,为落实"保交楼"政策,咸宁某改公司向湖北某丁公司支付专项借款。2023年5月19日,咸宁某改公司与湖北某丁公司就案涉房屋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预告登记。汪某起诉要求确认该合同无效。

法院判决:一审驳回汪某全部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指南:别让"一纸认购书"埋下大隐患

这个案子说白了就一句话:只签了买房"意向书",没真付清房款,就别想拦着开发商把房子卖给别人! 很多企业老板觉得"客户签了认购书,房子就是他的了",结果闹上法庭才发现自己理亏。咱们拆开看三个关键教训:

1. "认购书≠买卖合同",定金付了也可能丢房
汪某交了1000元定金签了认购书,还让一堆公司开"结清证明"说用商票抵房款。但法院一查:湖北某丁公司根本没收到商票,案外人开的证明只是"嘴上说说",没有银行流水证明真转账。根据法律规定,光有认购书不算正式买卖,必须同时满足"内容完整+房款付清"两个条件。汪某连32万首付款都没实际到账,开发商完全有权另售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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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保交楼"政策下的担保操作,小心踩坑变"无效"
咸宁某改公司为保交楼给开发商借钱,用房子签买卖合同做担保(只办预告登记没过户)。汪某告他们"串通骗房",法院却判有效!因为这种"名为买卖、实为担保"的操作,只要符合《九民纪要》让与担保规则——把财产"形式上"转给债权人(预告登记也算数),且不违反公共利益(本案为保交楼民生工程),就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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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客户用"代持+商票"玩套路?留好证据是关键
汪某背后是深圳某林公司,用"代持协议"藏身份,再让多家公司开商票证明。但法院发现:湖北某丁公司与这些公司无业务往来,商票根本没流转到自己手里。说白了就是"左手倒右手"的空转操作,违反国家预售资金监管规定(房款必须进监管账户),自然不被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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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重点:企业日常操作自查清单
✅ 卖房/卖货时,收到"意向金"必须立刻签书面协议,写明"未X日内付清全款,本协议自动终止";
✅ 接受票据支付前,查验票据状态并留存背书记录,拒绝"第三方代付"口头承诺;
✅ 政府合作项目做担保,必须同步签借款合同+担保合同,资金流水与合同用途严格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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