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租车给员工使用不必然导致保险免责-咸宁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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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1202民初5675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2023年6月1日,葛某在某咸宁市分公司为自有的轻型多用途货车购买保险,缴纳了保险费,被保险人和车主均为葛某,使用性质为“非营业货车”。交强险保单号:PDZA2023421****289,商业险保单号:PDAA2023421****613,保险期间为2023年6月1日至2024年6月1日,投保险种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额83800元)。商业保险条款约定:如果车辆被转让、改装或改变使用性质,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可拒赔。
葛某就职于广东某公司,同时将其车辆与广东某公司签订《车辆租赁合同》,但该车辆仍由葛某本人作为上班代步工具使用。2024年3月22日,葛某驾驶该车行驶至湖北省通城县四庄乡纸栅村路段,停车后车辆溜入水库损坏。事故后,葛某垫付施救费6500元。经法院委托评估,车辆损失为80249.5元,葛某另垫付评估费4000元。因保险公司拒赔,葛某起诉要求赔偿车辆损失、施救费、评估费及停运损失。
法院判决:某咸宁市分公司赔偿葛某车辆损失80249.5元、施救费6500元、评估费4000元;驳回停运损失(16920元)的请求。
三、核心观点:企业租车给员工使用,如何避免保险“踩雷”?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却藏着企业常忽略的“保险陷阱”。法院没支持保险公司拒赔,关键就两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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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自用”不等于“危险显著增加”:
保险公司辩称,葛某把车租给广东某公司,属于“改变使用性质”,导致危险增加。但法院认为,车辆虽签了租赁合同,实际仍由葛某本人上下班使用,没对外接单营利(比如网约车、货运平台),和专门跑运输的“营运车”完全不同。危险程度没达到“显著增加”的标准——毕竟投保时就是“客货两用车”,保险公司本该预见员工日常通勤的风险。
企业风险提示:- 如果企业让员工“租车自用”(比如签租赁合同但员工自己开车上下班),别以为保险一定不赔!关键看实际用途:
- ✅ 安全做法:车辆仅用于员工通勤、办公,不对外经营。
- ❌ 高危行为:车辆用于网约车、物流接单等营利活动,这会显著增加风险,保险公司可能拒赔。
- 投保时务必如实说明车辆用途。如果员工用车涉及轻微营利(如偶尔送客户),要主动告知保险公司,补缴保费或调整险种,避免事后扯皮。
- 如果企业让员工“租车自用”(比如签租赁合同但员工自己开车上下班),别以为保险一定不赔!关键看实际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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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没说清楚”,就得赔钱:
保险公司声称葛某签了电子投保单,但免责条款部分手写内容空白,也没提供投保过程的演示视频。法院认定:这不能证明保险公司尽到了“明确告知义务”。简单说,免责条款不是印在合同里就行,必须让投保人真正看懂、理解。
企业风险提示:- 企业给员工车辆投保时,别只点“同意”跳过条款!重点盯住:
- 保险公司是否用通俗语言解释免责情形(比如“改变用途不赔”具体指什么);
- 是否要求手写确认关键内容(电子投保也需留痕)。
- 如果保险公司只让勾选“已阅读”,务必录音录像或保存操作记录,否则出险后可能因“告知不足”导致拒赔。
- 企业给员工车辆投保时,别只点“同意”跳过条款!重点盯住:
额外提醒:停运损失别指望保险赔!
葛某主张的车辆停运损失(16920元)被驳回,因为保险只赔车辆直接损失(如维修费),不赔间接损失(如停工少赚的钱)。企业若依赖车辆运营,单独买“停运损失险”或通过合同约定补偿,别把宝押在普通车险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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