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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商户销售一个假充电头也会被起诉索赔 - 咸宁侵害商标权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 咸宁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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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案号:(2018)鄂12民初97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原告注册的第8911270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9类)范围包括:电池;电池充电器;手提电话、手提无线电话、可视电话、头戴耳机、卫星导航仪器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12年7月7日起至2022年7月6日止。原告商标在宣传和使用中已为大众所熟知。2017年7月5日,河北省石家庄市国信公证处根据北京瀚汇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向河北省石家庄市国信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河北省石家庄市国信公证处(2017)冀石国证民字第4496号公证书记载:本公证员(毕晋军)及公证人员贾某随同北京瀚汇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焦秋红于2017年7月16日来到湖北省××市××街道××大道钲××百货旁的中国联通,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焦秋红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购买了带有"小米"标识的多彩电源适配器一个,焦秋红使用银行卡刷卡付款后取得POS机刷卡小票一张,并向该店销售人员索要发票,该店销售人员出具销售凭证一张,公证人员对上述购买地点进行了拍照,在当天购买结束后对上述购买产品进行了封存,并对刷卡小票、销售凭证及所购买产品的封存情况进行了拍照。2017年7月23日原告出具鉴别证明一份,记载:经小米某技有限责任公司鉴别,赤某于2017年7月16日销售的带有商标的商品,并非小米某技有限责任公司或该公司授权任何一家公司生产的产品,系假冒小米某技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经法庭辩认,原告此类产品的正品与被涉侵权产品的外包装及产品外观均有明显差别。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赤某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商标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30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800元,被告负担375元。

三、案例核心观点:小商家别因"就卖了一个假货"而掉以轻心

很多小老板可能觉得:"我店里就卖了一个假充电头,又不是专门卖假货的,应该没事吧?"这个案例就是个活生生的教训!法院明确告诉我们:哪怕只销售一件假冒商品,也构成商标侵权,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具体来说,有三点风险特别值得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注意:

  1. "不知情"不是免责金牌:被告赤某辩称"这个充电头是小米售后赠送的,不是我买的",但因为拿不出任何证据证明,法院根本不认可。做生意讲究"空口无凭,立字为据",进货时一定要索要正规发票和授权书,否则出了问题百口莫辩。

  2. 小错不影响大责:被告还提出"原告把我店地址写错了",但法院认为:既然你认可了销售小票和刷卡记录,门面照片也对得上,地址写错这种小问题根本不影响侵权事实的认定。就像开车违章,不能因为交警记错车牌颜色就免除责任。

  3. 赔偿金额可能远超预期:原告本来索赔5万元,虽然法院最终只判赔3000元,但这3000元对小店铺也是不小负担——要知道被告店里所有货物加起来才值5万元!更别提还要承担诉讼费、律师费等隐性成本。

给企业老板的实用建议

记住:品牌方打假不是针对"大卖家",而是要树立维权标杆。你店里那一个假充电头,可能就是别人精心选择的"突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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