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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即担责:名义借款人不能以非实际用款人免责 - 枝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0 枝江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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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案号:(2024)鄂0583民初2551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
侯某、胡某系夫妻,侯某、甘某系夫妻。2023年3月31日,侯某、胡某向枝江某银行申请贷款200000元;2023年4月3日,侯某、甘某出具担保承诺书,愿意为侯某、胡某向枝江某银行借款200000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23年4月11日,侯某、胡某与枝江某银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12个月,年利率7.35%;还款方式为定期结息,到期还本;未按期还款的,需按借款利率上浮50%支付罚息;借款人违约的,应按全部债权金额的5%支付违约金;贷款人追债产生的费用(如律师费)由借款人承担。同日,侯某、甘某与枝江某银行签订个人担保合同,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到期后3年。枝江某银行当日将200000元发放至侯某在该行的账户。此后,侯某、胡某未按约还款,截至2024年10月11日,剩余本金199994.44元未归还,拖欠利息及罚息11307.89元。枝江某银行为追讨债务支付律师费5000元。

法院判决结果

  1. 侯某、胡某需在15日内归还本金199994.44元及利息罚息11307.89元,并按年利率11.025%支付后续逾期利息;
  2. 支付违约金10565.1元和律师费5000元;
  3. 侯某、甘某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核心观点:企业必须警惕的签约风险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却暴露了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常踩的“坑”:签名就是责任,别以为“钱不是我用的”就能免责!

为什么企业要特别注意?

  1. “挂名借款”风险巨大
    侯某辩称“钱是案外人张某浩用的,自己没工作还不起”,但法院直接驳回:银行已把钱打到你账户,你怎么支配是你的事,不影响你还钱义务。现实中,很多企业老板让员工或亲友“顶名”贷款,以为能规避风险,结果债务暴雷时,签合同的人必须兜底——银行只认合同签名,不认“口头约定”。

  2. “空白合同”不是免罪金牌
    担保人侯某说“签字时合同是空白的,被银行人员忽悠”,但法院拿出签约现场照片证明合同内容完整,因此不采纳。企业作为担保方时,如果图省事签了空白合同,事后想赖账几乎不可能——你得自证“被欺诈”,但举证难度极高,不如一开始就不签。

  3. 银行审核不严≠你能免责
    侯某抱怨“银行没查清我还款能力”,但法院明确:这是银行的商业风险,不影响合同效力。企业向银行贷款时,别指望靠“银行失职”脱责。合同一旦生效,你的签名就代表你认可了所有条款,哪怕利率、违约金再高(只要不超法定上限)。

企业如何防范?3条救命建议

最后划重点:合同不是废纸,签名就是“画押”。企业日常经营中,90%的债务纠纷源于“轻率签字”。别等到法院强制执行才后悔——规范签约流程,比事后打官司省钱10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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