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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赔偿金额:车辆推定全损应按实际价值赔偿-天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 天门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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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案号:(2024)鄂9006民初917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严某为其所有的鄂R9****号小型客车在中国某财险荆门市分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等险种,其中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金额/责任限额为87808元,保险期间自2022年8月27日0时起至2023年8月26日24时止。保险单中未对保险价值作出明确约定。

2023年7月31日14时20分许,严某驾驶其车牌号为鄂R9****的小型客车,沿S105(刘兰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S105线2.5公里处时,因个人操作不当,车辆撞向道路右侧的波形护栏,致严某受伤,车辆及波形护栏受损。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西固大队认定严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严某支付两次拖车费共计1400元,公路护栏维修费用2240元。诉讼中,法院委托天门市某评估有限公司对车辆损失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车辆修复金额为105305元,重置金额为79504元,残值金额为3000元。中国某财险天门支公司出具《情况说明》表明实际承保人应为其公司,且自愿参与诉讼并承担保险责任。

法院判决:中国某财险天门支公司给付严某拖车费1400元、护栏维修费2240元、车辆损失79504元,共计83144元;驳回严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和鉴定费5000元主要由保险公司承担。

三、核心风险提示:企业如何防范保险理赔风险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一个重要的法律常识:保险金额不等于实际赔偿金额!很多企业老板以为,既然保单上写明了保险金额,发生事故后就一定能按这个金额获得赔偿,其实这是一个大误区。

关键风险点一:保险价值约定不明确,理赔时可能"大打折扣"

本案中,严某的车保了87808元,但最后只获赔79504元。为什么?因为保险单上只写了"保险金额",却没有明确约定"保险价值"。根据《保险法》规定:

严某的车修好要花10万多,但重置(买新车)才7万多,法院认为修车不划算,直接"推定全损",按重置价79504元赔。很多企业投保时只关注保额数字,却忽略了保险价值的约定,一旦发生事故,可能发现理赔金额远低于预期。

关键风险点二:施救费用和鉴定费也能获赔,但必须保留证据

本案中,拖车费1400元和护栏维修费2240元全部获赔,因为这些是"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法院还判决保险公司承担5000元鉴定费,因为这是"查明损失的必要费用"。

对企业来说,发生保险事故后:

企业防范建议

  1. 投保时要明确"保险价值":不要只看保险金额数字,要与保险公司明确约定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特别是对高价值设备、车辆等。可以要求在保单中写明"按实际价值投保"或"足额投保"。

  2. 保存完整证据链:事故发生后,立即拍照取证,保留维修发票、拖车费收据、第三方评估报告等所有相关凭证。一个没有发票的200元拖车费,可能让整个理赔被拒。

  3. 合理施救,避免损失扩大: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发生事故后,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如拖车、临时维修),这些费用通常都能获赔。

  4. 对"推定全损"要有心理准备:当维修费超过车辆现值70%-80%时,保险公司很可能按"推定全损"处理。企业应提前了解资产的市场价值,避免理赔时措手不及。

  5. 善用司法鉴定:当与保险公司对损失金额有争议时,可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鉴定费看似是"额外支出",但胜诉后通常由保险公司承担,最终能获得更多赔偿。

很多中小企业以为买了保险就万事大吉,却不知道理赔时处处是"坑"。数据显示,近30%的财产保险理赔纠纷源于投保时约定不明,40%的拒赔是因为证据不足。企业在经营中不仅要"买保险",更要"懂保险",才能真正发挥保险的风险转移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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