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TV未经授权播放音乐将面临侵权赔偿-襄阳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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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案号:(2019)鄂06民初596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系经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2012年3月6日,该协会与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滚石公司将其拥有的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复制权等权利信托给该协会管理。
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的DVD音像出版物《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二辑)》收录了包括《SuperSunshine》、《单数》、《世界唯一的你》、《天使忌妒的生活》、《被骗了》五首在内的音乐电视作品,该DVD出版物所附目录记载上述作品著作权人为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7月5日,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委托代理人与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公证处公证人员一同来到枣阳某声娱乐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的KTV,在2楼"A19"号包房点播了包括涉案五首音乐电视作品在内的歌曲137首,并对播放过程进行了拍摄取证。消费后取得盖有枣阳某声娱乐管理有限公司印章的消费账单及POS签购单。
经比对,该公证录像中播放的五首音乐电视作品与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的DVD音像出版物中的同名作品的词曲、演唱者和播放画面等均相同。
枣阳某声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日成立,经营范围包括娱乐场所管理和经营。该公司在庭审中称已向工商部门申请注销,但经查询其工商登记信息仍为存续状态。该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述,其经营的歌厅共有包厢30个。
法院判决:枣阳某声娱乐管理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SuperSunshine》等五首音乐电视作品复制权、放映权的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100元;驳回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其他诉讼请求。
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这起案件看似简单,却给很多KTV经营者敲响了警钟。很多老板可能和枣阳某声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一样,认为"我花钱买了点歌系统,里面的歌自然能放",或者"我们小本经营,哪知道要交版权费",结果一不小心就吃了官司。
风险一:从VOD点播系统获取歌曲≠合法使用
被告辩称"歌曲来源于VOD点播系统",但法院明确指出:购买点播设备不等于获得了音乐作品的著作权授权。VOD系统供应商可能也没获得授权,这就像你从路边摊买了盗版DVD,不能因为你是花钱买的就不算侵权。企业必须单独获得音乐作品的合法授权。
风险二:法定代表人变更≠逃避责任
被告还提出"公司已变更法定代表人且申请注销",但法院明确表示:公司是独立法人,法定代表人变更不影响公司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就像换了司机,但撞坏别人的车还是要公司赔钱。企业不能通过换法人、注销公司等方式逃避侵权责任。
风险三:维权成本远低于赔偿金额
本案中,原告实际支付公证费920元、律师费3000元,但法院仅支持了100元合理费用(因原告对被告提起了多起诉讼)。这说明:1)维权成本会被法院合理分摊;2)侵权赔偿中合理费用占比不高。企业一旦被诉,不仅要赔钱,还要承担对方的维权成本,得不偿失。
企业该如何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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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获取授权:KTV、酒吧等场所经营前,务必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或其授权机构签订许可合同,按包厢数、营业面积等标准缴纳版权使用费。这是最经济、最安全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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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实系统来源:即使购买点播系统,也要查看供应商是否提供著作权授权证明,最好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供应商保证内容合法授权",避免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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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自查更新:音乐版权会变动,新歌不断上线。建议每季度核对播放曲库,删除未经授权的新歌,避免"无意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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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缴费凭证:如果已缴费,务必保存好合同和付款凭证。本案中被告辩称"已向湖北天合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缴费",但拿不出证据,结果不被法院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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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心存侥幸:很多经营者觉得"就放几首歌,没人会发现"。但事实上,著作权协会会定期派人暗访取证,一次取证可能覆盖上百首歌曲,风险极高。
最后提醒:版权保护越来越严格,2021年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已将侵权赔偿上限提高到500万元。与其事后赔偿,不如事前合规。合法经营看似多花钱,实则避免了更大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