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未实际支付赔偿金保险公司有权拒赔-襄阳保险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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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保险纠纷
案号:(2018)鄂0606民初5985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17年10月31日,枣阳市宏某有限公司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某路营业部为其22名雇员投保雇员责任保险,保险单载明:被保险人枣阳市宏某有限公司,营业范围运输,雇员人数22人;每人伤亡责任限额40万元。保险期自2017年11月1日零时起至2018年10月31日24时止。保单背面列出22名雇员清单,其中有靳某。2018年3月29日13时30分许,靳某驾驶鄂F×××××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从贵州省盘州市两河新区往红果方向行驶,行驶至两河新区新修道路东西三号路施工路段时,因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致使该车辆翻滚至红果北高速××道,造成驾驶人靳某死亡及车辆整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盘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靳某承担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2018年5月23日,余某与靳某之父靳某超达成协议,约定:一、余某赔偿死者靳某亲属靳某超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共计32万元;二、此赔偿款由余某先支付16万元,剩余16万元待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失后支付;三、此协议经签字后生效。赔偿款全额付清后死者靳某亲属承诺今后不再起诉车主余某。靳某超、余某签字捺手印。当日,余某支付靳某超16万元。2019年3月13日,枣阳市宏某有限公司又向靳某超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6万元。另查明,靳某驾驶的车辆登记车主为枣阳金万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实际车主为余某,该车辆由枣阳市宏某有限公司租赁在贵州省境内从事混凝土运输工作,余某受枣阳市宏某有限公司聘请负责管理公司司机并协调搅拌站工作,靳某系枣阳市宏某有限公司雇请的司机,其在驾驶车辆运送混凝土过程中发生本案交通事故身亡,事故发生后余某系代表枣阳市宏某有限公司与靳某亲属协商处理赔偿事宜。
法院判决结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某路营业部赔偿枣阳市宏某有限公司保险理赔款22万元;驳回枣阳市宏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例核心观点及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一个非常关键的法律常识:企业投保了雇主责任险后,必须先实际向员工或其家属支付赔偿款,才能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在本案中,枣阳市宏某有限公司虽然与死者家属达成了32万元的赔偿协议,但因为其中10万元尚未实际支付,所以法院只支持了已经支付的22万元的理赔请求。
很多企业老板可能会想:"我先和家属签个协议,等保险公司赔了钱再付给家属,这样不就能减轻我的资金压力了吗?"但法院的判决明确告诉我们:这种做法行不通!保险公司只对已经实际支付的赔偿款负责。
作为企业法律顾问,我特别提醒广大企业主注意以下几点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第一,赔钱要"先到位,后理赔"。发生员工工伤或死亡事故后,一定要先拿出真金白银赔付给员工或其家属,并保留好所有付款凭证(如银行转账记录、收条等)。千万不要在赔偿协议中写"待保险公司赔付后再支付余款"这样的条款,否则这部分钱保险公司很可能不认账。
第二,雇佣关系要"留证据"。本案中,靳某虽然没有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法院根据事实认定双方存在雇佣关系。企业平时要保留好员工的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记录、工作安排等证据,避免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以"不是本公司员工"为由拒赔。
第三,出险后要"及时报"。保险合同通常约定"发生事故后24小时内通知保险公司",企业一定要严格遵守这个时限。拖延报案可能导致保险公司以"未及时通知"为由拒赔,白白浪费了交的保险费。
第四,协议内容要"写清楚"。与员工家属签订赔偿协议时,要明确写明赔偿项目(如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金额、支付方式和时间,避免含糊其辞。协议上要有家属本人签字并按手印,最好有见证人。
第五,责任范围要"弄明白"。投保前要仔细阅读保险条款,特别是"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部分。比如本案中,如果靳某不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保险公司也可能拒赔。企业要确保员工是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发生事故。
简单来说,雇主责任险不是"万能保险",它只是对企业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的一种风险转移。企业必须先履行自己的赔偿义务,才能向保险公司"报销"。所以,老板们在经营中一定要做到:赔钱要真付、证据要留好、出险要快报、条款要看懂。
记住,保险的本质是"事后补偿"而非"事前垫资"。只有企业切实履行了对员工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才会履行对企业的理赔责任。这样既保护了员工权益,也真正实现了企业投保雇主责任险的风险防范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