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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转账未明确合同主体易陷资金回收困境-阳新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0 阳新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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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4)鄂0222民初5050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3年10月30日,阳新县某瑞生态水产有限公司(甲方)与湖北某阳渔业发展有限公司(乙方)签订《芦灌湖鲜鱼销售合同》,约定甲方供应鲜鱼,乙方需在签约当天缴纳保证金60万元。合同由李某正签字代表乙方。次日16点33分,安徽某邦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向阳新县某瑞公司支付30万元。当天16点整,李某正通过微信告知阳新县某瑞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某荣“半小时内到账30万”;16点36分,潘某荣回复“钱已到账30万元,明早七点出鱼”。11月2日,李某正从芦灌湖拉走价值266,607.6元的鲜鱼。安徽某邦达公司法定代表人秦某战在庭审中承认,其与李某正、汤某连口头约定:由安徽某邦达公司出购鱼款,利润由汤某连先分5%,剩余部分李某正和安徽某邦达公司按二八比例分成。

法院判决结果很简单:驳回安徽某邦达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要求其自行承担近3万元的诉讼费用。法院认为,安徽某邦达公司既不是合同签约方,也未证明自己与阳新县某瑞公司存在直接买卖关系,这笔30万元转账实质是代李某正支付的保证金,因此无权要求退款。

三、核心风险提示:转账前不确认“和谁做生意”,钱可能要不回来!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却暴露出企业日常经营中最容易忽略的“隐形炸弹”——转账时未明确自己是合同当事人。安徽某邦达公司以为“钱是我转的,鱼没买成就该退我”,但法院一查发现:合同是阳新县某瑞公司和湖北某阳公司(李某正代表)签的,转账记录和微信聊天都证明30万元是李某正让安徽某邦达公司“代付”的保证金。安徽某邦达公司和李某正之间只有口头分账约定,却没和卖鱼方直接签合同。结果呢?钱转出去了,鱼没拿到手,法院也不支持退款——因为法律只保护“合同白纸黑字写明的人”。

对企业来说,这3点风险必须警惕:

  1. “代付”不等于“自己买”:就像你帮朋友垫付饭钱,饭馆只认点菜的人。如果企业替他人转账,却没在付款备注写清“代某人支付”,或没让收款方书面确认,一旦出问题,钱很可能被当成“他人款项”而无法追回。
  2. 口头约定靠不住:安徽某邦达公司和李某正说好“二八分账”,但这种私下口头协议对第三方(卖鱼方)毫无约束力。法院直接说:“你们合伙分钱的事,和卖鱼公司无关。”
  3. 证据链断裂就输官司:转账时只写“购鱼款”,没附合同编号或身份说明;微信聊天只提“钱到账”,没明确“我是合同方”。这些细节缺失,让企业连主张权利的资格都没有。

如何防范?记住“三步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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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案例当事人名称已按规范匿名处理,核心法律逻辑源自真实判决,仅供企业风险防范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