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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矛盾不等于公司必须解散!-阳新公司解散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0 阳新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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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公司解散纠纷
案号:(2025)鄂02民终691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12年7月16日,聂某(甲方)与熊某(乙方)签订《协议书》,约定合作开发建设阳新县某项目,聂某占股30%,熊某占股70%。2012年7月30日,阳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法定代表人为聂某,股东为熊某(持股70%)、聂某(持股30%)。

至法庭辩论终结前,该项目一期于2017年开工但未竣工验收,二期于2021年开工也未竣工验收。熊某认为聂某存在以下问题:未向职工和股东发放工资;2019年-2023年私自低价将8套商铺出售给亲属;未经股东同意与桂某、章某签订投资协议;利用法人便利做假账,以白条抵开支达1000万元;多次承诺但不履行。

但熊某提供的《购房合同备案证明》未显示房屋交易价格等信息;2013年签订的《合作协议书》约定转让股权但未实际变更工商登记;2023年财务清理报告指出公司存在白条抵账、预付工程款未结算等问题,但无证据证明金额达1000万元;双方曾多次签订协议尝试解决矛盾,如2019年6月聂某出具《承诺协议书》,2020年5月双方签订《协议书》约定共同管理公章等。

法院判决结果:一审和二审法院均驳回熊某要求解散公司的诉讼请求,认为熊某未能充分证明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也未能证明已穷尽其他解决途径。

三、企业必须警惕的法律风险

很多老板以为"股东吵架=公司要完蛋",可以要求法院强制解散公司。但这个案例清楚告诉我们:股东矛盾不等于公司必须解散! 法院对解散公司非常谨慎,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才会支持:

  1.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治理机构完全瘫痪)
  2. 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3.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

在这个案子里,虽然两位股东从2012年就很少开会、经常吵架,但公司其实一直在正常运转——项目一期2017年开工,二期2021年也开工了,还有员工在干活、房子在建设。法院特别指出:作为持股70%的大股东,熊某自己都没积极行使权利!比如他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却从未这样做;可以协商股权转让,也没尝试。

对企业敲响的三记警钟:

1. 别让"股东会"变成"僵尸会"

很多小公司以为"不吵架就不用开会",这是大错特错!本案中公司12年没开正式股东会,差点被当"僵局"证据。
正确做法

2. 财务问题再小也可能要命

熊某声称"白条抵账1000万",但因证据不足败诉。可试想:如果真有大量白条入账,税务局查起来怎么办?
正确做法

3. 矛盾来了先"自救"再"求救"

法院强调:解散是"最后手段"!本案中双方签过3份和解协议,证明矛盾有解决空间,熊某却直接起诉解散。
正确做法

记住这个铁律: 公司不是股东的"私产",它关系到员工饭碗、购房者权益、银行债权。法院不会因股东"闹脾气"就判公司"死刑"。你今天的管理漏洞,可能就是明天解散公司的"催命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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