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层高不符不必然导致合同解除-应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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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案号:(2020)鄂0981民初1271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16年9月26日原告兰某、蒋某与被告应城某洲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编号:YC16002532),合同约定,原告兰某、蒋某购买被告应城某洲置业有限公司所有位于应城某洲盛世城(中央广场)4,5#商业1单元3层内铺389号,面积为53.78平方米的商铺一套,其中套内建筑面积24.07平方米,分摊面积29.71米,层高5.4米,交房日期为2016年12月18日,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为第三人应城某信公司。2016年9月26日原告兰某、蒋某与第三人应城某诚公司签订《商铺委托管理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所购商铺于2016年12月18日起至2021年12月17日止,五年内由应城某诚公司托管,物管前三年商铺收益作为管理费由应城某诚公司享受,后两年商铺收益另行协商。原告于2016年12月11日按合同约定向被告应城某洲置业有限公司支付购房款379592元(其中包括原告与应城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按揭贷款190000元,原告向银行还贷44笔,合计89452.88元,其中利息31545.35元)。2016年12月商铺交付给第三人应城某诚公司装修并进行招商。2019年9月19日因合同所涉商铺实际测量面积为51.99平方米,与合同签订的面积不符,原告向被告应城某洲置业有限公司补齐房屋差价,同时原告与第三人应城某信公司签订《商用物业经营管理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管理期限为二年,管理服务费标准为每平方米16元,原告于同时向第三人支付服务费9982元。2020年1月商铺承租人向原告协商房屋租赁事宜时发现商铺层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层高5.4米,层高仅有4.4米,原告以严重影响到所购房屋的使用功能为由,根据《合同》第15条的规定,要求被告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退还购房款,后经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原告兰某、蒋某诉讼来院。
法院经过审理后,最终驳回了原告兰某、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简单来说,法院认为原告不能因为层高少了1米就要求退房退款,他们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
三、案例的核心观点及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例看似是买房人吃亏,实则给我们企业敲响了警钟:合同细节出错可能引发重大纠纷,但及时发现并处理才是关键。
核心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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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自相矛盾"埋隐患:开发商在合同中写明层高5.4米,但设计图纸显示4.4米,这种低级错误本可避免。就像你写借条说借了10万,结果签名写成"张三"而身份证是"李四",这种矛盾会让合同效力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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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延主张权利反吃亏:购房者收房后立即交给第三方管理,4年后才发现层高问题才主张权利。法院认为:既然你收房时没检查,又让别人经营多年,现在突然说"影响使用",缺乏说服力。这就像你买了手机,用了一年才发现屏幕有划痕,却要求全额退款,显然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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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使用"需有实证:层高差1米是否真影响商铺价值?原告没提供专业评估报告,仅凭主观感受主张"严重影响使用"。好比你说餐厅空调太冷影响生意,却拿不出客流量下降的数据,法院很难支持。
企业风险防范三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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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三遍检查法":签订前让销售、法务、设计三部门交叉核对。重点检查:
- 数字类(面积、价格、日期)
- 技术参数(层高、承重、材料)
- 附件与正文一致性(本案就栽在设计图与合同不符)
实操建议:建立《合同关键项核对清单》,每项打钩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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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时"问题即时清零":
- 交房/交货时要求客户签署《验收确认书》,列明"已现场查验,对XX项无异议"
- 对客户提出的疑问,当场书面回复并留存证据
反面教材:本案开发商若在交房时让客户确认层高,就不会4年后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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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处理"黄金72小时"原则:
发现合同问题后:- 24小时内收集完整证据(现场照片、原始图纸等)
- 48小时内拟定解决方案(补偿/维修/补充协议)
- 72小时内与客户沟通,避免小事拖大
本案开发商若及时承认笔误并补偿,可能避免诉讼
特别提醒:很多企业认为"合同写了就万事大吉",但法院更看重实际履约情况。本案中购房者长期使用商铺却未提异议,反而削弱了其主张权利的合理性。记住:合同是起点,不是终点,日常履约管理同样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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