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结算确认后不能反悔-应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服务: 先试用,满意再付款,最低只需 3998元 。
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案号:(2022)鄂09民终1599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7年1月22日,湖北某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通过应城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中标应城某达运输有限公司的应城市中心客运站装饰装修工程。2017年2月,应城某达运输有限公司建设应城市中心客运站主站房二次装修及绿化工程,将工程发包给某正公司,双方签订了《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了工程承包方式、范围、质量、价款及支付方式,同时也约定了违约责任的承担。某正公司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工程。2019年8月5日验收合格,但某达公司未按约定付款。2019年10月31日,由某达公司委托,某正公司、某达公司和荆门金山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共同做出建设工程造价编审确认表,确认本案工程款为9908172.27元。此后,某达公司支付了6400000元,剩余3508172.27元。某正公司完成了施工,且工程质量合格并投入使用,某达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下欠工程款。
判决结果:一审法院判决应城某达运输有限公司支付湖北某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3508172.27元及利息(从2019年11月起按约定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某达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核心观点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指南
这个案例看似是两家公司"打官司",实则给所有企业敲响了警钟:签字确认的结算文件就是"白纸黑字",事后想反悔很难! 某达公司最核心的败诉原因,就是试图推翻自己已经盖章确认的工程结算金额。他们主张"计算错误、虚增造价",想从990万元工程款中扣掉44万元,但法院根本不认可——因为当初是他们自己委托第三方做的审计,双方共同盖章确认的!
企业应该从中吸取哪些教训?
1. "先签字,后后悔"在法律上行不通
很多企业认为"先签了结算单应付一下,以后再慢慢扯皮",这是大错特错!本案中,某达公司作为发包方主动委托第三方做审计,双方共同盖章确认了《建设工程造价编审确认表》,这就相当于给自己挖了个大坑。法律上,这种双方签字盖章的结算文件具有极强的证明力,除非能证明存在欺诈、胁迫等极端情况,否则法院不会支持反悔。
防范建议:
- 结算前务必组织专业团队(工程+财务+法务)全面复核
- 对存疑项目当场提出并书面说明,不要"先签字再补材料"
- 特别注意:盖章即代表公司认可,切勿让员工随意代签
2. "我只是代付方"不能成为免责理由
某达公司另一个败诉理由很典型——他们辩称"工程是政府项目,钱是应城市某通运输局出的,我们只是代付方"。但法院一针见血指出:合同是你签的,章是你盖的,就得你负责! 无论背后资金来源是谁,只要你是合同签约方,就是法律上的责任主体。
防范建议:
- 签约前想清楚:你到底是"甲方"还是"中间人"?
- 如果是代政府付款,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付款义务以财政拨款为前提"
- 保留委托付款的书面证据(如政府授权文件),并在合同中直接引用
3. 诉讼中"临时抱佛脚"等于放弃权利
某达公司直到二审才突然提出"工程延期"的抗辩,想用这个理由减少违约金,结果被法院直接驳回。为什么?因为他们一审时根本没提这个事!法律讲究"证据及时提出",一审不提、二审才说,等于自动放弃这项权利。
防范建议:
- 收到法院传票后,立即梳理所有可能的抗辩点
- 重点检查: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异常情况、对方违约证据、己方免责事由
- 千万别心存侥幸"等开庭再说",所有抗辩必须在首次庭审前准备齐全
4. 违约金条款不是摆设,签了就得认
本案中,某达公司还想推翻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式。但法院明确表示:双方合同里白纸黑字写了"逾期付款按3.85%→7.7%计息",这不违反法律规定,就必须执行!很多企业签合同时根本不看违约条款,等到出事才喊"太高了",但为时已晚。
防范建议:
- 签约前重点审核"违约责任"章节,特别关注数字和计算方式
- 对明显不合理的违约金(比如日息1%),要求修改为"不超过LPR4倍"等合理标准
- 保留对方违约的证据(如催款函、微信记录),将来才能主张权利
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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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案例信息已按规范匿名处理,人名隐去姓氏,企业名称用"某"替代关键字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