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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监事签收货物≠个人要还钱!企业必须区分个人与公司行为 - 宜城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0 宜城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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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企业法律顾问,我经常看到老板们混淆“公司事”和“个人事”,结果惹上大麻烦。今天用一个真实案例提醒大家:股东或高管用个人微信收货付款,不等于要自己掏腰包还债! 但企业必须规范操作,否则可能多花冤枉钱。下面用大白话拆解这个案子,手把手教你避坑。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4)鄂0684民初4813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事实部分(直接复制判决书内容,已按要求改写人名/公司名):
原告冷某系修水县某某橡塑颜料有限公司销售业务员。被告段某系被告宜城市某某鞋业有限公司监事及原股东(在某某公司占股39%,认缴出资额195万元;2023年4月14日退出,将股份转让给杨某)。2023年2月21日、2023年2月24日,某某公司采取赊销方式向宜城市某某鞋业有限公司出售两批次鞋材颜料,共计货款43750元。段某代表某某公司收货后在某某公司的两张送货单上签名确认。2023年4月15日,段某安排案外人蒋某通过微信向冷某转账支付货款20000元。截止该日,某某公司结欠某某公司货款23750元。后冷某多次向段某催要货款未果,遂以个人名义提起诉讼。
另查明,某某公司与冷某达成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某某公司对某某公司享有的应收货款43750元的债权转让给冷某。该转让债权金额未扣减某某公司前期已付冷某货款20000元。2025年1月27日,冷某通过手机向段某发送短信通知,内容为:“通知:段某、宜城市某某鞋业有限公司,某某公司已将对你方享有的货款债权43750元转让给冷某,请向冷某付款。”同时将加盖公章的《债权转让通知书》拍照发送了彩信。

判决结果简单说:
法院只判了宜城市某某鞋业有限公司向冷某支付欠款23750元及利息(从起诉日2024年10月31日起算),但驳回了冷某要求段某个人一起还钱的请求。也就是说,段某虽然签收货物、安排付款,却不用自己掏钱!


三、核心观点:企业必须盯紧这3个风险点!

这个案子表面看是“讨债”,实则暴露了企业最容易踩的3个坑。老板们注意了:

1. 坑一:股东/高管用个人名义办事,公司可能“背锅”

2. 坑二:债权转让闹乌龙,企业多付冤枉钱

3. 坑三:一人公司?非一人公司?责任天差地别!


征和律师提醒:这个案子最冤的是冷某——钱没多拿,还白花了诉讼费。企业更该警醒:90%的买卖纠纷,根源在“手续马虎”。一张送货单没写清公司名,一次转账没备注用途,就可能让公司多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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