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款中法定代表人个人与公司混同将承担连带责任-麻城民间借贷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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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案号:(2025)鄂1181民初3025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9年3月5日,汪某、麻城市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李某借款40000元,约定月息为2%。借款到期后,经过结算,汪某、麻城市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李某出具《借款结算单》,载明借款40000元已以现金方式交付,利息计算:自2019年3月5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金额为14213.33元;自2020年8月20日至2022年9月16日按年利率15.4%计算为12953.11元。之后汪某、麻城市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还本付息。
法院判决:汪某和麻城市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需在判决生效后5日内,共同向李某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利息分两段计算:2019年3月5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如果逾期不还,还需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案例核心观点:企业借款千万别让“个人”和“公司”混为一谈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却藏着企业最常见的“雷”——法定代表人用个人名义和公司名义一起借钱,结果公司和个人都要“背锅”还钱。很多老板觉得:“公司是我开的,我签字就是公司行为”,但法院可不这么看!本案中,汪某既是公司老板(法定代表人),又以个人名义签字借款,法院直接认定这是“个人+公司”共同借款,所以公司资产和个人存款都得用来还债。
对企业来说,这教训太痛了:
- “混同借款”等于双重风险:如果像本案这样,老板个人和公司一起签借款合同,一旦还不上,法院会要求公司和个人连带还钱。这意味着,就算公司破产了,老板的私人房子、车子也可能被查封抵债。
- 口头约定是“纸糊的”:本案中借款是口头说的“月息2%”,但因为有结算单书面确认,法院才支持了利息。现实中很多企业借钱只靠口头说说,结果对方赖账时,连基本利息都拿不到!
- 现金交付埋隐患:原告用现金给钱,虽然结算单写了“已交付”,但万一没写清楚,企业可能被反咬“没收到钱”。现在电子支付这么方便,为啥还用现金?既难证明,又容易出纠纷。
给企业的避坑指南:
- 借款主体必须“划清界限”:公司借钱就盖公司公章+指定专人签字;老板个人借钱就别扯上公司。千万别像本案一样“个人+公司”一起签,否则等于给债务上“双保险”。
- 所有约定“白纸黑字”:利息、期限、交付方式(优先用银行转账,备注“借款”)必须写进合同,口头承诺等于没说!
- 定期“查账”防隐患:企业要检查历史借款合同,如果发现有老板个人和公司混同签字的情况,赶紧补签补充协议,把责任主体分清楚。
别等官司上门才后悔!规范借款流程,就是保护公司和老板的“钱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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