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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承包方拖欠分包工程款需自行担责 - 老河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0 老河口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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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19)鄂0682民初32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
原告卢某在老河口市注册了老河口市鑫中旺钢材经销部从事个体经营,经营范围为彩钢、钢材销售。2015年12月8日,某林公司中标某七中学楼顶渗漏工程项目。2015年12月11日,某七中学(甲方)与某林公司(乙方)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一、甲方将位于某七中学院内的彩钢屋顶工程承包给乙方施工;二、承包方式:包工包料;三、工期:截止2015年12月18日完工;五、造价:每平米120元,总面积为930平方米,总价11.16万元(以审计为准);六、付款方式:乙方先行垫付全额材料款及人工费,工程完工后经审计合格再付款。2015年12月12日,某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钱某(甲方)与卢某(乙方)签订了《合同书》,将某林公司承包的某七中学彩钢屋顶工程交由卢某完成。合同约定:一、甲方将某七中学院内的彩钢屋顶工程承包给乙方;二、工程地点:七中院内;三、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四、工期:自开工之日起十日内完工;六、付款价款:单价为每平米60元,总面积为930平方米,总价款为55800元;七、付款方式:乙方先行垫付全额材料款及人工费,工程完工10日内甲方一次性付清全款。合同签订后,卢某按期完成工程,但某林公司以某七中学未支付全部工程款为由,拒绝支付卢某55800元工程款。工程完工后,某林公司已向某七中学开具发票(一次60000元,另一次53160元),2016年1月29日某七中学向某林公司支付了60000元,剩余款项未付。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某林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卢某工程款55800元,案件受理费由某林公司承担;某七中学不承担任何付款责任。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提示
这个案子的核心教训很直白:作为工程总承包方,你不能拿“业主没付钱”当挡箭牌,拒绝给分包方结账!
法院为啥这么判?很简单:

对企业的真实风险提醒(划重点):

  1. “背锅”风险最高:很多企业以为把工程转包出去就万事大吉,其实你是“第一责任人”。业主拖欠?工程质量出问题?这些风险最终都得你扛,分包方只认你签的合同。
  2. 垫资别玩火:合同里写“乙方先行垫付”,但如果你资金链紧张,业主一拖延,你就可能像某林公司一样:活干完了,钱收不回,还得倒贴分包方工程款+诉讼费。
  3. 证据是护身符:某林公司输在哪儿?卢某完工后它默默开了发票,却拿不出“工程不合格”的证据。企业一定要留好验收单、付款记录——口头说“有问题”没用,白纸黑字才管用!

怎么办?三条保命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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