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商注意:逾期办证违约金诉讼时效从起诉日倒推三年-丹江口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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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
案号:(2024)鄂0381民初13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2年,丹江口某城公司欲开发建设商品房,丁某所有的土地及房屋在其规划的建设范围内,双方经协商对于拆迁安置办法达成一致意见,并于2013年1月8日签订《拆迁安置协议》,该协议约定某城公司返还丁某房屋面积总计315㎡,其中返还房屋住宅面积255㎡,返还车库面积60㎡,返还房屋三套,住宅楼超出面积按1800元/㎡购买等内容。协议签订后某城公司将丁某所有的房屋拆迁开发建设商住楼。2015年2月10日,双方就住宅拆迁补偿问题再次磋商,协商一致后重新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安置按拆一还一的原则安置;房屋:壹单元201(90㎡)、301(90㎡),贰单元201(108.68㎡);实际面积288.68㎡,返还面积255㎡,市场价面积33.68㎡,单价1800元,合计60624元(减去过渡费29700元,实收30802元),房产证办理自签订合同之日两年内办证,逾期按房屋总价日万分之一计算违约金,按市场价等内容。后丁某按照1800元/㎡的单价,向某城公司支付了多出面积33.68㎡的房款60624元,其中以某城公司应付丁某的过渡费抵扣部分,丁某实际支付30802元。2023年4月17日,某城公司取得涉案房屋的房产总证,不动产权证号为:鄂(2023)丹江口市不动产权第0**1号。2023年5月11日,某城公司张贴《通知》,通知丁某所在小区的业主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法院最终判决:某城公司需向丁某支付2020年12月7日至2023年5月11日期间的逾期办证违约金23019.34元,驳回丁某的其他诉讼请求。简单说,虽然丁某主张了6年多的违约金,但法院只支持了最后2年多的部分,而且把违约金标准从日万分之一降到日万分之零点五。
三、企业必须警惕的法律风险
这个案子表面看是拆迁户和开发商的纠纷,但实际上给所有企业敲响了警钟。我当企业法律顾问这么多年,发现很多公司都栽在类似的"小问题"上,最后付出大代价。咱们用大白话聊聊企业该注意啥:
第一,别以为"拖一拖"没关系,诉讼时效有特殊规则!
开发商以为过了3年诉讼时效就安全了,结果法院说:按日计算的违约金是"继续性债权",就像每天都在产生新债务。从起诉那天算起,往前推3年的部分都有效。丁某2023年12月起诉,法院就支持了2020年12月之后的违约金。企业千万记住:合同里凡是按天、按月算钱的条款(比如租金、管理费、违约金),即使对方很久没催,你也得当回事! 别等对方突然起诉,才发现自己欠了一屁股债。
第二,违约金写太高等于白写,法院会"打折"!
合同里约定"日万分之一违约金"看似很厉害,但法院一看:你房子按1800元/㎡卖的,人家却要按2800元/㎡算总价,这不合理。最后不仅按合同写的1800元算总价,还把违约金直接砍了一半。给企业的教训是:违约金条款不是越高越好,要和实际损失匹配。 如果你定得太高,对方一告上法院,法官大笔一挥就给你调低,反而显得你故意设陷阱。建议企业签合同时:①明确写清计算基数(比如"以合同约定单价为准");②违约金比例别超过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这是法院通常认可的合理范围。
第三,"市场价"这种词是大坑,必须写具体!
合同里说"按市场价"计算,但没说明是签合同时的市场价还是违约时的市场价。法院只能按双方实际交易价格(1800元/㎡)来认定。企业经常在合同里写"按市场价""按行业标准",结果出事就扯皮。记住:所有可能变动的数值,必须写死具体数字或明确计算方式。 比如改成"以本合同约定的单价1800元/㎡为基数",或者"以当地房管部门公布的上月二手房均价为准"。
最后提醒所有企业老板: 合同不是签完就扔抽屉里!特别是涉及政府审批、产权办理这类需要多方配合的条款,一定要定期检查进度。这个案子开发商拖了6年才办证,表面看是政府流程慢,但法院认为:你作为专业开发商,应该预见到风险并及时处理。企业该主动办的事,别总等别人催,更别拿"正在走流程"当挡箭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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