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依法投保交强险将导致企业直接承担赔偿责任-长丰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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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案号:(2021)皖0121民初5944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
2020年10月17日5时50分,金某驾驶甄某所有的皖A×××××号小型轿车,在长丰县蒙城北路超速行驶并强行超车时,先与陈某驾驶的轻型厢式货车相撞,再撞上王某驾驶的张某所有的皖A×××××号小型轿车。事故造成三车损坏,多人受伤。交警认定:金某负主要责任(70%),陈某和王某各负次要责任(15%)。张某的车辆因维修费用高于实际价值被推定全损,保险公司太平财保合肥中心支公司向张某赔付110,198.4元(含施救费)。张某将追偿权转让给保险公司后,保险公司起诉要求责任方赔偿。
需特别注意两点关键事实:
- 甄某的车辆仅投保了商业险(50万元三者险),未依法投保交强险;
- 陈某驾驶的货车挂靠在合肥某凡运输有限公司名下,实际由陈某所有。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
- 金某、甄某在应投未投的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000元;
- 金某额外赔偿75,339元(总损失扣除交强险部分后按70%责任比例计算);
- 陈某及挂靠单位合肥某凡运输有限公司连带赔偿16,380元(按15%责任比例计算);
- 驳回保险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核心法律风险提示:企业必须守住两条"生命线"
1. 交强险是法定"保命险",不投就等于自己当"保险公司"
本案中,甄某认为"买了商业险就够了",却忽略了交强险是国家强制投保的底线要求。结果:
- 当事故造成损失时,本该由交强险承担的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直接变成她和金某的个人债务;
- 即使商业险保额充足(本案有50万),但因未投交强险,保险公司拒绝在商业险中赔付这部分损失。
企业避坑指南:所有车辆所有人(包括企业自有车、挂靠车)必须无条件投保交强险!不要心存侥幸——
- 交强险保费低(通常几百元/年),但能覆盖2,000元财产损失和18万元医疗赔偿;
- 未投保的,一旦出事,企业需自掏腰包全额垫付交强险限额内的赔偿,且无法通过商业险转嫁风险。
2. 挂靠经营≠甩手掌柜,挂靠单位要为车辆"兜底"
合肥某凡运输有限公司只是"挂名"车主,实际不控制车辆运营,但因与陈某签订挂靠协议,法院直接判决其与陈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意味着:
- 保险公司可跳过陈某,直接要求运输公司支付16,380元赔偿;
- 若陈某没钱赔,运输公司必须全额买单,事后追偿成功率极低。
企业避坑指南:若采用挂靠模式(如物流、运输行业),务必做到:
- 在挂靠合同中明确约定:实际车主必须足额投保交强险+商业险,并将保险公司追偿风险列为违约责任;
- 定期核查保单:要求车主每年提交保单复印件,重点检查交强险是否续保;
- 购买补充责任险:为挂靠关系单独投保"车辆挂靠责任险",转移连带赔偿风险。
血泪教训总结:
企业主常犯的两大错误:
❌ "商业险能替代交强险" → 法律明文规定二者必须同时存在!
❌ "挂靠只是收管理费,出事与我无关" → 法院优先向挂靠单位追责!
本案中,若甄某按时投保交强险,1,000元损失本由保险公司承担;若运输公司严格审核陈某的保单,就能避免16,380元的连带赔偿。省小钱可能赔大钱,守法才是最划算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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