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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法投保交强险将导致企业直接承担赔偿责任-长丰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0 长丰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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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案号:(2021)皖0121民初5944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
2020年10月17日5时50分,金某驾驶甄某所有的皖A×××××号小型轿车,在长丰县蒙城北路超速行驶并强行超车时,先与陈某驾驶的轻型厢式货车相撞,再撞上王某驾驶的张某所有的皖A×××××号小型轿车。事故造成三车损坏,多人受伤。交警认定:金某负主要责任(70%),陈某和王某各负次要责任(15%)。张某的车辆因维修费用高于实际价值被推定全损,保险公司太平财保合肥中心支公司向张某赔付110,198.4元(含施救费)。张某将追偿权转让给保险公司后,保险公司起诉要求责任方赔偿。
需特别注意两点关键事实:

  1. 甄某的车辆仅投保了商业险(50万元三者险),未依法投保交强险
  2. 陈某驾驶的货车挂靠在合肥某凡运输有限公司名下,实际由陈某所有。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

三、核心法律风险提示:企业必须守住两条"生命线"

1. 交强险是法定"保命险",不投就等于自己当"保险公司"
本案中,甄某认为"买了商业险就够了",却忽略了交强险是国家强制投保的底线要求。结果:

2. 挂靠经营≠甩手掌柜,挂靠单位要为车辆"兜底"
合肥某凡运输有限公司只是"挂名"车主,实际不控制车辆运营,但因与陈某签订挂靠协议,法院直接判决其与陈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意味着:

血泪教训总结

企业主常犯的两大错误:
"商业险能替代交强险" → 法律明文规定二者必须同时存在!
"挂靠只是收管理费,出事与我无关" → 法院优先向挂靠单位追责!
本案中,若甄某按时投保交强险,1,000元损失本由保险公司承担;若运输公司严格审核陈某的保单,就能避免16,380元的连带赔偿。省小钱可能赔大钱,守法才是最划算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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