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代付员工工资后可向公司追偿-桐城民间借贷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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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案号:(2025)皖0881民初3736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19年10月29日,吴某与汪某生共同成立桐城某塑业有限公司,该公司主要经营塑料制品加工生产等业务,双方各占股份50%,各自认缴出资20万元,吴某作为公司监事,汪某生作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公司财务负责人为汪某生。
2023年1月份,桐城某塑业有限公司因拖欠员工工资导致员工向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信访。2023年1月6日,吴某和汪某生签订协议书,一致约定:"双方自愿同意将97068.50元工资于2023年1月7日打入桐城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账户,由桐城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代发;双方纠纷各自保留起诉权利。"当日,吴某将97068.50元转账至劳动监察大队账户,2023年1月7日,汪某生则安排汪某超将96150元转账至劳动监察大队。后来,劳动监察大队代为发放桐城某塑业有限公司员工工资188119元后,退还原告3009元、退还汪某超2090.50元。至此,吴某个人实际代为桐城某塑业有限公司支付工人工资款94059.50元。
法院判决桐城某塑业有限公司需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吴某垫付款94059.50元,并支付自2024年4月1日起按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费,直至实际清偿之日。同时,案件受理费1076元也由公司承担。
三、案例的核心观点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
这个案件表面上是"民间借贷纠纷",但法院认定实际上是"股东代公司支付员工工资后要求公司偿还"的追偿纠纷。很多企业老板可能觉得:公司员工工资不就是股东该付的吗?股东用自己钱垫付了,怎么还能找公司要回来?这个案件给了明确答案:可以要回来!
为什么吴某能成功追回这笔钱?关键点有三个:
1. 支付员工工资是公司的法定义务,不是股东个人义务
企业经营中,很多老板习惯用自己的个人账户收付款,觉得"公司是我的,钱也是我的"。但法律上,公司和股东是两个独立主体。支付员工工资是桐城某塑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义务,不是吴某作为股东的个人义务。即使以前吴某曾用个人账户支付过工资,也不能因此认为这次就是"应该"由他个人承担。就像你开餐馆,不能因为以前你个人垫过菜钱,以后餐馆欠供应商钱就都得你个人还。
2. "垫付"与"职务行为"有本质区别
汪某生辩称吴某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法院没采纳。关键区别在于:如果是职务行为,吴某就是代表公司在做事,钱还是公司的;但如果是"垫付",就是吴某用自己的钱帮公司解围,公司应当偿还。企业老板们要注意:当你用自己的钱为公司办事时,一定要留下明确证据表明这是"垫付"而非"公司行为",比如像本案中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自保留起诉权利"。
3. 财务混同是企业最大"隐形炸弹"
汪某生还主张吴某与公司"财务混同",应该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什么叫财务混同?就是公司钱和个人钱分不清,比如用个人账户收公司货款、用公司钱付个人开销等。如果被认定财务混同,股东可能要对公司债务"兜底"!本案中,法院认为汪某生证据不足,因为:
- 企业登记显示汪某生是财务负责人,不是吴某
- 银行流水能清晰区分款项往来
- 没有证据证明吴某随意挪用公司资产
给企业的三个实操建议:
1️⃣ 公私账户严格分开:公司必须开设对公账户,所有经营收支走公司账户。股东个人账户绝不代收代付公司款项,这是避免财务混同的最基本防线。
2️⃣ 垫付行为要"留痕":若不得不垫付(如本案工资危机),必须:
- 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是"垫付"而非"履行职务"
- 转账备注"代XX公司垫付XX款项"
- 保留所有原始凭证
3️⃣ 股东矛盾早解决:本案根源是两位股东各占50%股权导致决策僵局。建议企业: - 股权结构避免"五五开",可设置7:3或6:4
- 章程中明确僵局解决机制(如"一票否决权"范围)
- 定期召开股东会并形成书面决议
特别提醒:很多小微企业主觉得"公司就是我家的",用个人微信收货款、用支付宝付供应商钱很常见。但一旦发生纠纷(如股东矛盾、公司债务),这些行为可能被认定为"财务混同",导致股东个人财产也被执行!本案中若吴某确实存在长期用个人账户收公司货款的情况,结果可能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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