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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设立前以个人名义签约,个人需承担公司债务责任 - 杭州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0 宁国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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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2)浙0114民初1711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9年12月16日,杭州某匠有限公司与戚某签订《购销合同》,约定杭州某匠有限公司向戚某提供厨房设备,合同总价款80万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当日付40%定金,排烟系统完成后付30%货款,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后付25%,余5%作为质保金满一年付清。合同同时约定,违约方需按合同总价20%支付违约金。合同首页甲方(买方)处空白,乙方(卖方)是杭州某匠有限公司名称,双方在尾部签字。戚某当天支付定金32万元,杭州某匠有限公司开始供货。

2020年1月10日,宁国市钰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成立,为一人有限公司,股东是冯某。戚某于2020年6月23日个人转账支付货款24万元。2020年8月15日,杭州某匠有限公司完成设备调试,制作《宁国维也纳酒店(钰宴餐饮)厨房设备验收对账决算单》,载明应付款217469元,余4万元质保金于2021年8月15日付清。

2021年11月5日,戚某起草《还款承诺书》,写明“宁国市钰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杭州某匠有限公司签订合同,欠款207469元”,并承诺分期还款,但未盖公司公章,仅以“承诺人:戚某”签字。此后,宁国市钰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分两次共支付10万元,剩余107500元未付。

法院判决结果

三、核心观点:合同主体不明,个人可能“替公司背锅”!

这个案子看似是“要钱纠纷”,实则暴露出企业最常踩的坑:公司还没成立,就让老板个人乱签字、乱付款,结果债务全甩到个人头上

法院为啥判戚某个人要还钱?关键就两点:

  1. 合同签得太“模糊”:2019年签合同时,宁国市钰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根本不存在!戚某以个人名义签字,还用自己的银行卡付钱(32万定金+24万货款),相当于“我就是买家”。后来公司成立了,他也没及时告诉杭州某匠有限公司“这合同其实是代表公司签的”,导致法院认定:合同相对方就是戚某个人。
  2. 付款太“随意”:设备验收单、还款承诺书虽然写了公司名字,但戚某始终没用公司账户付款,而是自己掏腰包。更麻烦的是,作为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冯某拿不出证据证明“公司钱和自己的钱是分开的”,结果被连带追责——公司欠债,股东也得兜底

企业必须警惕的风险点

一句话总结:合同主体不清=个人随时替公司背锅。签合同前多花10分钟确认“谁该付钱”,能省下100万纠纷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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