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以服务合同名义变相借贷股东需承担连带责任 - 南陵服务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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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服务合同纠纷
案号:(2021)皖0223民初2581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侯某与南陵县华某幸福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某养老公司)、王某发生纠纷。华某养老公司是一家一人公司,王某是其唯一股东,经营范围是养老机构服务。2018年11月18日,侯某与华某养老公司签订《床位预定合同书》,约定侯某交预订金6万元,华某养老公司每年赠送6600元“福利补助”;若侯某两年内未入住养老院,期满可退回全部预订金。侯某实际支付58200元,并收到一年“福利补助”6600元。2019年8月20日,双方又签第二份合同,约定交预订金4万元,每年赠送4000元“福利补助”,一年期满未入住可退钱。华某养老公司出具了4万元收据。但合同期满后,华某养老公司既没退钱,也没付剩余“福利补助”。
法院判决:认定双方实为民间借贷关系,“福利补助”就是利息。华某养老公司需返还借款本金98200元、支付利息10600元,并从2020年11月18日起按市场利率(3.85%)支付逾期利息;王某作为唯一股东,因未证明公司财产独立,被判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三、核心观点:企业如何避免“服务合同”变“债务陷阱”?
这个案子表面是养老服务预订,实则是“挂羊头卖狗肉”的借贷游戏!法院一针见血指出:企业收钱时不提供真实服务,只承诺固定“福利补助”(实为利息),到期还本付息——这根本不是服务合同,而是变相借贷。对企业来说,风险极高:
- 合同性质会被“翻烧饼”:企业以为签的是服务合同,但法院会看实质。如果收钱后不提供服务,只付固定回报,99%会被认定为借贷。一旦企业资金链断裂,不仅本金要退,还得加付利息,甚至面临非法集资风险。
- 一人公司股东是“高危人群”:本例中王某是唯一股东,却没保留公司账目证明“公司钱≠自己钱”。结果法院直接判他个人还债!现实中,很多小企业主以为开公司能“隔离风险”,但一人公司若财务混乱,股东等于赤手空拳上战场。
企业防范三招(非法律人士也能操作):
- 别玩“保本保息”文字游戏:收服务费必须对应真实服务(如按月提供护理记录),绝不能写“年返10%福利”。否则,轻则合同无效,重则被认定为非法集资。
- 一人公司股东必做“财务隔离”:单独开公司账户、每年做审计报告、保留工资流水。王某败诉就因没这些证据——记住:公司钱进个人口袋,等于股东亲自签了“还债保证书”!
- 合同期满前主动清算:像本案中“两年期满退钱”的条款,极易引发纠纷。建议缩短周期(如一年一签),并设置明确的退款条件(如“未消费满30天即退”),避免拖成“老赖”。
小企业主注意:养老服务、健身卡、预付卡等“先交钱后服务”模式风险最大!2023年全国已有超200起类似判例,企业败诉率超80%。别为短期现金流埋雷,合规才能走得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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