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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员工送快递撞伤人,公司必须赔钱 - 南陵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0 南陵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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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号:(2025)皖0223民初2045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4年7月4日13时52分许,徐某丙驾驶“百事利”牌电动三轮车行驶至南陵县籍山镇龙池路与西山路交叉路口时,与徐某驾驶的南陵临时N85XX0号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徐某与徐某丙两人受伤、两车受损。经南陵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徐某丙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徐某被送医住院治疗,出院诊断为左锁骨骨折、右肌腱损伤等伤情,并经司法鉴定确定误工期15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90日。徐某丙驾驶的电动三轮车所有人为南陵某递有限公司,其于事故前约一周进入该公司从事快递派送工作,尚在试用期(培训期),事故发生时正在执行送快递任务。徐某丙已向徐某支付医疗费5000元及住院期间护理费。

法院核定徐某的损失合计33441.29元(含医疗费、误工费、车辆维修费等),判决南陵某递有限公司赔偿徐某28441.29元(已扣除徐某丙垫付的5000元),并驳回徐某其他诉讼请求。

三、企业必须警惕:试用期员工出事,公司照样要“兜底”
这个案子看似是普通交通事故,却给企业敲响一记警钟:员工在试用期工作时闯祸,公司跑不掉责任!

很多老板以为:“试用期员工还没转正,出事了跟公司没关系。”但法院判决狠狠打了这个误区的脸。徐某丙才入职不到一周,还在培训阶段,但事故发生时他正穿着公司工服、开着公司三轮车送快递——这属于“执行工作任务”。根据《民法典》规定,员工因工作造成他人损害,必须由公司“先买单”。哪怕员工全责,公司也得先赔钱给伤者,之后才能找员工追偿(比如徐某丙垫付的5000元)。

企业如何避免“背锅”?三招防风险:

  1. 严把“入口关”
    试用期≠免责期!招聘时必须核查员工驾照、交通违法记录,尤其涉及电动车、摩托车等交通工具的岗位(如快递、外卖)。案例中徐某丙驾驶非机动车肇事,公司却未核实其安全驾驶能力,埋下大隐患。

  2. 安全培训“留证据”
    公司口头说“注意安全”没用!必须组织书面培训(如签到表、安全手册回执),重点强调交通规则、车辆检查流程。本案中徐某丙刚培训就出事,若公司拿不出培训记录,法院直接认定公司管理失职。

  3. 保险覆盖“双保险”
    光靠员工垫钱太被动!企业应购买两份保险:

    • 雇主责任险:覆盖员工工作期间致人损害的赔偿(本案若买了此险,28441元赔偿可由保险公司承担);
    • 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为工作车辆单独投保,避免“人伤车损无保障”。

特别提醒:很多企业用“个体承包”规避责任(比如让快递员签“合作协议”),但法院会穿透审查——只要员工受公司管理、用公司工具干活,就算签了“非雇佣”协议,公司照样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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