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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放贷时未核实夫妻共同债务将无法追偿配偶-庐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0 庐江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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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案号:(2024)皖0124民初7405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2年1月21日,中国某银行庐江支行与许某签订《农户贷款借款合同》,主要内容包括:许某因综合消费需要,向银行申请贷款,借款金额为186000元,借款方式为可循环,期限自2022年1月21日至2025年1月20日止,单笔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执行利率为固定利率,按照合同签订日前一日的一年期LPR加55bp(1bp=0.01%)确定;许某按月结息,到期还本;如许某未按期归还借款,银行有权计收复利及罚息至本息清偿为止。

《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第八条第8.2项约定,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对于其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伍拾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第8.4项约定,对应付未付利息,贷款人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第8.7项规定,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应当承担贷款人为此支付的律师费等费用。

2023年2月21日至2024年2月7日,许某共归还贷款本金3000元、利息129.3元、罚息9.56元以及复利0.03元。2024年2月22日至2024年10月10日,许某共归还贷款本金40353.35元、罚息5047.81元。截至2024年11月12日,许某尚欠中国某银行庐江支行贷款本金121681.54元、罚息2626.42元、复利0.94元。

2008年6月5日,许某、吴某登记结婚。银行并未提供证据材料证明许某的上述贷款用于其家庭共同生产、生活或者夫妻有共同合意。

法院判决:许某需偿还银行借款本金121681.54元及相应罚息、复利,并支付律师代理费1000元;但驳回了银行要求吴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

三、风险警示:企业如何避免"人财两空"的债务困局
这个案例看似是银行和借款人之间的纠纷,实则揭示了一个极易被企业忽视的"隐形炸弹"——当交易对象已婚时,如何确保债务能真正追偿到位?

核心问题:银行起诉时主张"夫妻共同债务",却因证据不足被法院驳回。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的大额债务(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的18.6万元),如果债权人不能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经营,就不能要求配偶还钱。本案中银行犯了两个致命错误:

  1. 只让一人签字:合同仅有许某签字,吴某未作为共同借款人;
  2. 毫无用途证据:未收集任何证明贷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材料(如购房合同、家庭经营流水等)。

对企业的真实风险
这不是银行的"专属问题",而是所有企业的"通用陷阱"!当您:
✅ 向已婚个人销售大额设备(如10万元以上)
✅ 与个体工商户签订长期服务合同
✅ 为个人提供高额商业贷款或赊销
若未核实"是否夫妻共同债务",一旦对方个人破产或失联,您的债权可能瞬间"缩水一半"!

三招筑牢债务防火墙

  1. "双签"原则:对5万元以上交易,要求已婚对方配偶共同签字确认(在合同中明确写"本人确认该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经营")。
    案例教训:本案18.6万元贷款,若让吴某在合同末尾加一句"本人知悉并同意该借款用于家庭装修",结果将完全不同。

  2. "证据链"思维:即使配偶无法到场,务必留存三类证据:

    • 用途证据:要求对方提供借款/赊购用途说明(如"用于夫妻共同经营的便利店");
    • 流向证据:大额转账备注"家庭经营使用",保留资金去向凭证;
    • 沟通证据:关键沟通保留微信/邮件记录(如"这笔货款用于您家新开的餐厅")。
  3. 合同"兜底条款":在付款条款中增加:"如买方为已婚人士,其配偶承诺对本合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买方有义务提供配偶身份证明及共同确认文件"。

特别提醒:很多企业认为"个人签了字就行",却不知《民法典》第1064条已明确——"超出家庭日常生活的债务"必须证明用于夫妻共同!去年类似案件中,某建材公司因未要求店主妻子签字,32万元货款最终只能追回一半。

四、征和法律护航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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