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挂靠经营责任主体不清将引发连带赔偿风险-界首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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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案号:(2024)皖1282民初6897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7年4月11日,界首市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徐某对车辆提车及营运上牌等费用进行结算,徐某欠付22078元。2018年3月25日,双方签订《委托服务合同》,约定徐某将车辆营运委托公司办理。经结算,2018年3月26日徐某欠付公司交强险、商业险等费用9189元;2019年3月27日欠付17997元;2021年3月27日欠付审车费用5092元。2018年,公司收到车辆押金30000元。段某自认以徐某名义贷款购车并实际经营车辆。
法院判决:徐某偿还界首市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欠款24356元及利息(按年利率15.4%计算);段某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挂靠经营中的“责任模糊”是企业大忌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却戳中了企业挂靠经营的“致命伤”:名义车主和实际经营者责任不清,企业可能被“连锅端”!
- 问题在哪?
徐某是合同签字人(名义车主),但段某才是实际掏钱经营的人。公司收了押金后,既没写清押金优先抵哪笔账,也没让段某在合同里签字确认责任。结果欠款一出,两人互相推诿——徐某说“车是段某开的,与我无关”,段某说“公司该赔我损失”。法院最终判两人一起还钱,企业才勉强拿回欠款,但过程拖了3年多,还丢了部分利息主张。 - 企业血泪教训:
- “合同只签一个人”是大坑
挂靠经营中,实际经营者常以他人名义签约(如本案段某用徐某的名义)。如果合同只让名义车主签字,企业事后追责时,实际经营者可能耍赖说“合同与我无关”。正确做法:合同里必须写明“实际经营者是谁”,并让两人共同签字画押。比如加一句:“乙方确认徐某为名义车主,段某为实际经营者,两人对欠款承担连带责任。” - “口头说说”等于没说
段某自称公司该赔他“逾期提车损失”,但拿不出书面证据,法院直接不认。企业也犯了同样错误:押金30000元退了,却没写清优先抵哪笔旧账(比如2017年的22078元),导致算账时扯皮。正确做法:所有费用结算、押金处理必须白纸黑字写进《补充协议》,哪怕用微信确认,也要截图存档并备注“本记录具有法律效力”。 - “拖着不结”埋雷
公司从2018年欠款拖到2021年才起诉,期间多次催款仅靠微信聊天,既没让对方签欠条,也没及时停办车辆手续(如合同约定的“不审车超3个月可注销户口”)。结果利息损失只能按较低标准算(原主张月息15‰,法院只支持年利率15.4%)。正确做法:- 每年强制结算一次,欠款超3个月就暂停车辆年检;
- 催款时发《书面催告函》(快递留存),明确写清“若X日内不还,将按合同收违约金”。
- “合同只签一个人”是大坑
一句话总结:挂靠经营不是“挂个名就完事”,企业必须把责任主体、费用明细、违约处理全塞进合同里,否则“挂羊头卖狗肉”时,倒霉的永远是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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