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外出销售人员在客户处休息时突发疾病死亡应认定为工伤-界首工伤保险资格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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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
案号:(2025)皖12行终446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一审)、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闫某显是安徽省某酒业有限公司的销售总监,于2011年入职该公司。公司自2014年12月起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闫某显负责南京、宿州、淮北、萧县、邳州、海宁等地区的酒类销售工作,日常工作内容主要是招商、铺货、宣传、推广和回款等。
2025年4月15日,闫某显带领邳州当地业务员下市场铺货,下午6点左右返回经销商办公地,随后在旁边的面馆简单用餐后回到当地经销商高某为其提供的住宿地(仓库二楼)。当天20点13分,闫某显与浙江海宁的经销商黄某沟通回款事宜,20时25分与黄某进行微信视频通话,沟通酒类产品到货事宜,通话时长6分23秒。次日早晨,闫某显未按与高某约定的时间下楼开展工作,高某发现闫某显在卫生间内趴倒在地,无呼吸心跳。经邳州市人民医院确认,闫某显为呼吸心跳骤停死亡,公安机关排除他杀。
闫某显死亡后,安徽省某酒业有限公司向界首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界首市人社局于2025年6月21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闫某显的父亲闫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判决:撤销界首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其在判决生效后60日内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界首市人社局上诉后,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企业应如何防范此类法律风险
这个案例看似是员工工伤认定问题,实则暴露了企业在员工管理上的重大法律风险。很多企业负责人看到这个案例可能会疑惑:"员工在休息时死亡,凭什么算工伤?"但法院的判决给了我们重要警示——对经常外出工作的员工,企业必须重新认识"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定义。
风险一:混淆"因工驻外"与"因工外出"
界首市人社局最初认为闫某显在邳州工作了14年,属于"因工驻外",因此不适用工伤认定。但法院认为,虽然闫某显在邳州停留时间较长,但其工作性质决定了他需要经常在不同区域流动,公司也每天为其提供出差补贴(住宿120元、餐饮50元),这表明公司认可其处于"因工外出"状态,而非长期驻外。
对企业的重要提示:
- 对经常需要出差的销售人员、业务员等岗位,企业应明确定义其工作性质是"因工外出"而非"因工驻外"
- 不能仅因员工在某地停留时间较长就简单认定为"驻外",要结合工作内容、公司管理制度和补贴政策综合判断
- 建议在劳动合同和员工手册中明确规定各类岗位的工作性质,避免后期产生争议
风险二:忽视"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延伸性
界首市人社局认为闫某显死亡时间是晚上,属于"下班后",不应认定为工作时间。但法院指出,因工外出人员的正常休息时间和合理休息场所,应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自然延伸。闫某显在经销商提供的住宿地与客户沟通工作时突发疾病,仍属于工作状态。
对企业的重要提示:
- 对于经常出差的员工,不能简单用"上下班打卡"来界定工作时间
- 员工在出差期间与客户的工作沟通(包括微信、电话等),即使发生在传统意义上的"下班时间",也可能被认定为工作时间的延续
- 企业应建立更科学的出差管理制度,明确出差期间的工作要求和休息安排
风险三:证据留存不充分
本案中,法院依据闫某显的钉钉考勤记录、差旅费报销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认定其处于工作状态。而人社局仅凭"死亡发生在休息时间"就否定工伤,证据不足。
对企业的重要提示:
- 完善出差管理制度,要求员工规范记录出差期间的工作内容
- 保留完整的差旅费报销凭证,明确标注出差事由、地点和时间
- 建议对销售人员等经常外出岗位建立电子工作日志系统,实时记录工作内容
- 当员工在出差期间发生意外时,第一时间固定现场证据,包括通讯记录、工作安排等
特别提醒: 很多企业认为"48小时内死亡才算工伤"是硬性规定,但本案提醒我们,关键在于死亡是否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对于经常外出的员工,其工作场所和时间具有流动性和不确定性,企业不能简单套用办公室员工的标准。
作为企业负责人,您应该认识到:随着灵活用工模式的普及,传统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界定正在发生变化。对销售人员、业务员等经常外出岗位,企业必须调整管理思路,建立健全的出差管理制度,既保护员工权益,也防范企业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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