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总价合同中工程审计不应成为拖延付款的借口-怀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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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3)皖0321民初10250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5年9月28日,原告安徽某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怀远县某学校签订《怀远县某学校附属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怀远某学校附属工程建设项目,合同期间为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1月1日,合同总价款155400元,合同价格形式为固定总价合同,付款方式为:工程经验收合格审计部门审计后支付审定价格97%,余款(3%)待工程缺陷责任期(一年)满后一个月内付清等。2015年11月8日案涉工程竣工,2015年11月10日工程经验收合格。其后至今,案涉工程未经审计,被告亦未向原告支付案涉工程的工程款。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怀远县某学校需在10日内向原告安徽某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554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分阶段计算:2015年11月11日至2016年11月10日,以150738元为基数;2016年11月11日起,以155400元为基数);同时驳回原告对怀远县某教育局和怀远县某中心校的诉讼请求。
三、企业如何防范类似法律风险?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却暴露了企业合同管理中的一个“隐形炸弹”:固定总价合同中,盲目约定“审计后付款”可能被对方钻空子,导致工程款拖上好几年。
原告安徽某劳务公司明明在2015年就干完了活、通过了验收,却因合同里写了“要等审计后才能付款”,被对方以“没审计完”为由拖欠了8年多工程款。被告某学校还振振有词:“没审计报告,说明工程可能有问题,不能付钱!”——这简直是把“审计”当挡箭牌啊!
法院为啥判原告赢?关键就三点:
- 固定总价合同,总价早该“一口价”定死:合同写明是“固定总价155400元”,相当于双方提前说好“活干完就按这个数结账”。审计本该只管合同外新增的工程量(比如临时加建个花坛),但被告却拿它当借口,连合同内的钱都不给。
- 验收合格=该付钱了:工程2015年11月10日就验收通过了,按常理,钱该付了。对方硬说“没审计不能付”,但法院指出:验收合格就是付款的“发令枪”,审计拖延不能成为赖账理由。
- 非合同方别乱当被告:原告还告了教育局和中心校,但法院说“人家没签合同,凭啥替学校买单”?企业打官司要找准责任主体,别白花诉讼费。
给企业的避坑指南:
- 合同里别写“模糊条件”:像“审计后付款”这种话,一定要加限制!比如改成:“合同内工程款验收合格后X日内付清;仅合同外新增部分需审计确定”。避免让对方用“审计”当拖延借口。
- 工程验收后立刻行动:活干完、验收单签字后,3天内发书面催款函(留微信/邮件记录),别等8年!超过约定付款期就该咨询律师,拖得越久,利息损失越大(本案利息就占了工程款近40%)。
- 分清责任主体:和谁签合同就找谁要钱。本案中教育局和中心校没签合同,法院直接驳回。企业签合同时,务必确认对方是独立法人(看营业执照),别被“挂靠单位”坑了。
小提醒:很多老板觉得“合同模板网上一搜一大把”,但一句模糊条款可能让百万工程款打水漂。就像本案,如果当初合同写清“固定总价无需审计”,原告早8年前就拿钱了,何苦打官司?
结尾小彩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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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基于真实案例改编,企业合规无小事,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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