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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转移公司资金未必个人担责,企业如何避免工程款打水漂?-怀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0 怀远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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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企业老板,您是否遇到过合作方公司突然“没钱”付工程款,但股东却把钱转到自己口袋的情况?最近安徽怀远县的一个真实案例就暴露了这种风险——工程干完了,钱却被股东悄悄转移,最后企业只能“哑巴吃黄连”。别急,看完这个案例,您就知道怎么保护自己了!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案号:(2022)皖0321民初2518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0年3月14日,怀远县白莲坡镇人民政府与怀远县林某有限公司就怀远县白莲坡镇廖巷村2020年农田林网项目签订合同,签约合同价为147600元。2020年3月15日,怀远县林某有限公司将该工程转包给耿某施工,双方签订《劳务合作协议》,约定工程款为15万元左右,耿某负责材料及人工费用,怀远县林某有限公司扣除税金及管理费(总工程款5%)后,剩余款打入耿某指定账户。合同签订后,耿某组织施工。2020年10月26日,工程通过竣工验收。怀远县林某有限公司认可欠付耿某工程款132000元。

2022年1月17日,怀远县林某有限公司收到政府支付的工程款132500元。同日,公司股东杨某将该款项转至其儿媳沈某账户,并指示沈某将其中的82000元转给案外人周青,用于支付公司应付周青的款项。

另查明,怀远县林某有限公司的股东为林翠凤、杨某。注册资金为认缴制,林翠凤认缴200万元,杨某认缴300万元,缴纳期限均为2028年3月12日。

法院判决结果
怀远县林某有限公司必须在10天内支付耿某工程款132000元,但驳回耿某对杨某和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也就是说,钱得由公司出,股东杨某和沈某不用个人赔钱!

三、核心观点:股东“掏空”公司资金,为何不用个人担责?企业风险这样防!

这个案子最扎心的地方是:股东杨某明明把工程款转到自己人账户,法院却没让他个人还钱。为啥?关键就两点:

  1. 认缴制“坑”了债权人:公司注册时,杨某承诺2028年才交300万出资(认缴制),现在期限没到,他“合法”地不用真掏钱。法院说:“钱是公司的,不是股东的,你只能找公司要。”
  2. 转移资金≠股东担责:杨某转走工程款是不对,但耿某没证据证明公司“没了独立人格”(比如公司完全被股东控制成“白手套”)。法院认为,单次转移资金不算大问题,股东照样能躲在公司后面。

对企业的真实风险提示

一句话总结:别以为合同签了就高枕无忧!企业必须盯紧合作方的“真金白银”——实缴资本、资金流向、禁止转包条款,少一步都可能让工程款打水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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