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部资料章也能确认债务,企业结算时需谨慎-怀远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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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2)皖03民终1112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一审)、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怀远平某有限公司(供方)与安徽烈某有限公司(需方)签订《怀远毅德城大禹九州里项目一期二标段商品混凝土供应合同》,由怀远平某有限公司为安徽烈某有限公司承建的上述工程提供商品混凝土,合同约定了混凝土的品种及金额,数量以双方最终对账签字的实际用量结算,付款方式为次月25日前付款,安徽烈某有限公司(需方)应在混凝土供应结束次日起15日内付清所欠全部混凝土款;每次付款前,怀远平某有限公司应提供不小于付款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安徽烈某有限公司有权拒绝付款并不视为违约;安徽烈某有限公司安排李某利、许某松、杨某林签收每车次发货单及结算单等内容。合同履行过程中,怀远平某有限公司、安徽烈某有限公司与怀远中某有限公司签订分包合同补充协议,安徽烈某有限公司授权怀远中某有限公司代为行使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权利。怀远平某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起向安徽烈某有限公司供应混凝土,至2021年5月30日供应结束。怀远平某有限公司制作了2021年4月1日至4月30日的结算单一份,载明累计供应商砼金额3407533.16元,累计已付款1500000.66元,累计未付款1907552.50元,"常某好、章某干"于2021年5月14日在经办人处签名,工程监理张某明于2021年7月23日在该结算单上注明"上述施工情况属实",同日项目经理张某衡在结算单上注明"通过监理日志反映情况属实",并加盖"安徽烈某有限公司大禹九州里资料专用章(出具欠条、签订合同无效)"。2021年5月11日,安徽烈某有限公司又向怀远平某有限公司付款200000元,累计付款1700000.66元。怀远平某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7日向怀远烈某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张,金额共1924034.51元。
法院最终判决安徽烈某有限公司需向怀远平某有限公司支付欠款1707552.50元,二审法院驳回了安徽烈某有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三、案例核心观点:小心!项目部资料章也可能"惹祸"
很多企业老板可能认为,项目部的"资料专用章"上明明写着"出具欠条、签订合同无效",盖了也不会有什么法律效力,可以放心使用。但这个案例告诉我们:这种想法很危险!
为什么资料专用章也能确认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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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盖章+确认=有效证据
虽然资料章上注明了"出具欠条无效",但这个结算单上不仅有章,还有经办人常某好、章某干的签名,更有工程监理和项目经理的确认意见。法院认为,这些要素加在一起,足以证明这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
"默认认可"很致命
案例中合同明明约定了只有李某利、许某松、杨某林才能签收,但企业长期接受常某好的签字却从未提出异议。法院认为,这种"默认行为"已经让常某好取得了代表公司的权限。就像你一直让小王代你签收快递,突然有一天说"我没授权他",法院很难支持。 -
付款行为自打脸
企业一边说结算无效,一边却按照结算单的金额付款,这种矛盾行为在法庭上非常不利。法院会认为:"你都按这个金额付钱了,说明你认可这个结算啊!"
企业该如何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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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管理要"三专"
- 专用:不同用途的章必须严格区分,资料章只能用于技术资料
- 专人:指定专人保管,用章必须登记
- 专查:定期检查印章使用记录,发现违规立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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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权限要"三明"
- 明确:合同中清楚写明谁有权签收、结算
- 明示:向合作方书面告知有权人员名单
- 明拒:发现非授权人员签字,必须立即书面提出异议,不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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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流程要"三审"
- 审人员:确认签字人是否有权
- 审内容:核对数量、单价是否与实际一致
- 审形式:必须使用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和印章
特别提醒:发票问题也值得注意!虽然合同约定"先开票后付款",但案例中企业在诉讼中补开发票后,法院就认定付款条件已成就。所以,合同约定的义务一定要按时履行,不要等到打官司才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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