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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股东未证明财产独立需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和县租赁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0 和县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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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案号:(2023)皖0523民初3991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22年6月22日,南京某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乐公司)与和县某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康公司)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约定某康公司将和县楚汉街G1-4.101,G2-4.201、202、203、204商业用房租赁给某乐公司,租赁期限为六年,自2022年8月1日至2028年7月30日,租金为每年46000元,每3年递增租金5%。保证金10000元,当日某乐公司向某康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妻子高某银行账户转账10000元。合同中约定,某乐公司需提前两个月支付次年租金,如某乐公司次年不续租,应提前两个月书面通知某康公司,否则视为违约。2023年5月30日,某乐公司在某康公司注册地址张贴解约通知,通知与某康公司解除2022年6月签订的租赁合同,并请求某康公司按约退还合同保证金。

另查明,"楚汉街"由和县某投公司投资建设,系国有资产。2019年11月22日,某康公司通过拍卖取得楚汉街经营权。2019年12月20日,和县某投公司与某康公司签订《和县楚汉街经营权管理合同》。和县某投公司为合同甲方,某康公司为合同乙方,甲方将楚汉街整体出租给乙方,合同期限为十年,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9年12月31日止。后某康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2021和2022年租金,和县某投公司于2023年3月13日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解除与某康公司的合同关系,2023年4月27日,法院作出(2023)皖0523民初1757号民事判决,判决和县某投公司与某康公司签订的《和县楚汉街经营权管理合同》于2023年3月14日解除,该判决已生效。

再查明,某康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马某系某康公司的唯一股东。审理中,马某未提供其财产独立于某康公司的相关材料。

法院判决结果很简单:某康公司需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退还某乐公司10000元保证金;马某作为股东,要对这1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高某不需要承担责任。

三、案例核心观点及风险防范建议

这个案子表面看只是一起简单的房屋租赁纠纷,但背后隐藏着一个让很多老板"踩坑"的大问题:一人公司的股东,如果不小心,可能要用自己的钱来还公司债!

马某为什么会被判要自己掏腰包?原因特别简单——他没能证明公司钱和自己钱是分开的。《公司法》有明确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如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就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很多老板以为,注册了公司,就等于给个人财产穿上了"防护服",公司欠债跟自己没关系。但对一人公司来说,这种想法太危险了!法院说得很清楚:证据呢?拿不出来?那就自己还!

企业主必须警惕的3个风险点:

  1. 财务混同是"定时炸弹"
    马某让妻子高某收保证金,虽然高某最后没被追责(因为备注了"合同保证金"),但这已经暴露了财务混乱的问题。公司账户和个人账户混用、股东随意支取公司资金,都是法院认定"财产不独立"的直接证据。建议:务必设立独立的公司账户,所有收支走公账,定期做财务审计。

  2. 转租权风险被忽视
    某乐公司租的房子,其实某康公司自己也没权转租了(因为和县某投公司已经解除了合同)。很多企业签合同时只看表面,不查对方权利来源,结果合同变成"一纸空文"。建议:签租赁合同前,务必查验产权证明和转租授权书,特别要确认对方是否仍有合法使用权。

  3. 一人公司股东责任特殊
    普通有限公司股东一般以出资为限担责,但一人公司股东责任完全不同!马某作为唯一股东,没提交财务审计报告等证明财产独立的材料,直接"躺枪"。建议:如果经营一人公司,每年必须做规范的财务审计,保留完整的财务凭证,最好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财产隔离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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