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合同个人签字公司盖章企业与个人均需担责-广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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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案号:(2025)皖1882民初1127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2年5月13日,广德某公司经营者陈某与郭某某就某KTV包厢装修施工事宜签订一份《广德某公司合同》,合同抬头处甲方为广德某公司,乙方为郭某某,但合同落款处由郭某某签名、广德某装饰公司盖章。合同约定预算总价45000元,付款方式为:签订合同后支付50%,送货验货后支付30%,完工验收后支付剩余20%。合同签订后,广德某公司依约进行了装饰施工,2022年5月22日完工后通过微信向郭某某发送账单,显示装饰款合计41497元,扣除已付7000元,尚欠34497元,抹零后按34000元计算。郭某某对该账单未表示异议。后在多次催要下,郭某某又陆续支付14000元,最后付款时间为2022年6月23日,但仍欠20000元未支付。
法院判决:广德某装饰公司、郭某某需支付广德某公司装修工程款2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驳回广德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广德某装饰公司、郭某某负担。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指南
这个案例看似简单,却揭示了企业经营中一个极易被忽视的法律陷阱:当个人在合同上签字、公司同时盖章时,个人和公司可能都要为同一笔债务"买单"。
许多老板在签合同时有个习惯性错误:认为只要公司盖了章,自己就不用承担责任了。本案中,郭某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虽然在合同抬头只写了个人名字,但因公司也盖了章,法院认定公司和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结果就是,不仅公司要还钱,郭某某个人银行账户、房产等财产也可能被用来清偿公司债务。
对企业来说,这个案例揭示了三大风险点:
第一,合同主体不清晰是"定时炸弹"
本案中合同抬头写的是"郭某某",落款却是"郭某某签名+公司盖章",这种模糊不清的表述让法院难以判断是个人行为还是公司行为。建议:签订合同时务必明确主体,如果是公司行为,抬头和落款都应是公司全称并加盖公章;如果是个人行为,则不要加盖公司章。切记不要出现"某公司+个人"混合签字盖章的情况。
第二,口头约定和微信记录可能成为"呈堂证供"
原告通过微信发送账单,郭某某未提出异议,法院据此认定了欠款金额。很多老板以为没签书面确认单就没事,但微信、短信等电子证据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建议:重要事项必须形成书面确认文件,即使是微信沟通,也要明确表示"以正式书面确认为准"。
第三,利息主张过高反而"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原告主张按LPR的1.5倍计算利息,但因合同没约定,法院只支持按LPR计算。很多企业以为可以随意主张高额利息,实际上法律有严格限制。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包括具体利率标准,否则只能按法定标准计算。
特别提醒:本案被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法院直接缺席审理并支持了原告大部分诉求。现实中,很多小企业老板觉得"不就是个传票嘛,我不去法院能拿我怎么办",结果白白丧失了答辩机会。记住:收到法院传票必须认真对待,及时联系专业律师,否则等于把胜诉机会拱手相让。
四、专业支持让企业远离法律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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