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对外承诺必须加盖公章才具法律效力-凤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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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案号:(2024)皖1126民初5272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2年10月4日,吴某(甲方)与凤阳某春天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乙方)签订《某春天装修合同》一份,吴某将其所有的位于凤阳县府城镇崇庆坊1-1-302室住房一套交由某春天装饰公司进行装修。合同约定:1.3开工日期2022年10月7日;1.4工程总价:柒万壹仟元;2.1工程款付款方式:第一次,合同签订当日,付款比例30%,金额21300元;第二次,水电验收结束,付款比例40%,金额28400元;第三次,瓦工、木工衣柜框架结束,金额19300元;第四次,工程结束验收合格,金额2000元;8.1工期约定,单层住宅默认工期为90个工作日;11.5.4由于乙方原因致使工期延误,每延误一天向对方支付违约金20元。合同签订之后,吴某分四次,分别于2022年10月4日支付装修款21300元;2022年10月28日支付装修款20000元;2022年11月17日支付装修款8400元;2022年12月14日支付装修款19300元,合计69000元。尾款2000元未予支付。2024年1月21日,黄某军向吴某出具承诺书一份,载明案涉工程装修尾活在2024年2月20日前交付。
法院判决:凤阳某春天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需向吴某支付违约金5420元,同时驳回吴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按承诺书要求的每日200元违约金等)。简单说,公司要赔钱,但不用按更高的标准赔,因为关键承诺没被法院认可。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提示:一纸承诺没盖章,企业责任难落实
这个案子看似是装修“拖工期”的小事,却暴露了企业常见的致命漏洞:对外出具的书面承诺,必须加盖公司公章才有效! 吴某和装修公司签合同时,约定了工期和违约金(每天20元)。后来公司股东黄某军个人写了份承诺书,说2024年2月20日前完工,否则每天赔200元。结果法院只认合同里的20元违约金,不认承诺书的200元——因为承诺书是黄某军个人签的,没盖公司公章!法院认为,股东不等于公司,个人签字不能代表企业行为。
对企业来说,这教训太痛了:
- 别让员工“随便写条子”:业务员、股东甚至老板口头承诺或手写便条,如果没盖公章,等于白纸一张。客户拿着它告到法院,企业可能完全不认账(就像本案,公司本想用高违约金安抚客户,结果因没盖章反而少赔了钱)。
- 公章是企业的“身份证”:任何对外文件——合同、承诺书、补充协议——必须加盖公章。盖章代表企业正式同意,否则就是个人行为,企业不用担责。本案中,如果黄某军在承诺书上盖了公司章,法院就会按200元/天判赔,公司反而能快速解决纠纷。
- 内部管理要闭环:企业常因“图省事”让员工直接对外沟通。建议:
- 所有对外书面文件,必须经法务或负责人审核后盖章;
- 员工培训时强调“不盖章不承诺”,避免好心办坏事;
- 重要事项用正式合同替代口头约定,比如工期变更直接签补充协议。
一句话总结:对外承诺,盖章为王。 企业不规范用章,轻则像本案少赔违约金(看似占便宜),重则可能被客户抓住漏洞反告违约,甚至赔得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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