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保证金不能与违约金重复主张-凤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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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案号:(2021)皖1126民初1466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安徽某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祥公司”)将凤阳县商贸城二期第二层F205号店铺出租给徐某梅,用于经营“食尚中餐”。双方约定:
- 租期5年(2018年9月22日至2023年9月21日),免租期9个月;
- 租金+经营管理费10519元/月,综合管理费2922元/月(10元/㎡),每6个月支付一次;
- 逾期付款超15天,某祥公司可解约并没收履约保证金21038元,同时按日收5‰滞纳金及1‰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某祥公司交付店铺(实际开业日为2018年11月2日)。因徐某梅拖欠费用,某祥公司起诉要求:- 解约并收回店铺;
- 支付拖欠租金等费用37万余元(含滞纳金、违约金);
- 没收履约保证金。
徐某梅辩称:合同签名非本人所签,且“食尚中餐厅”未签合同,不应担责。
法院判决:
- 解除租赁合同,徐某梅30日内交还店铺;
- 徐某梅支付拖欠租金11.2万元、综合管理费6.6万元(金额按实际开业日和免租期重新核算);
- 驳回没收履约保证金的请求(因与违约金重复);
- 违约金大幅调低(从合同约定的日千分之一降至银行贷款利率4倍);
- 驳回对“食尚中餐厅”的全部诉求(非合同签约方)。
三、企业必须警惕的三大法律风险
风险1:履约保证金≠“双重保险”,用错等于白交钱!
本案中,某祥公司既主张没收2万元履约保证金,又索要4万多元违约金,但法院明确:“履约保证金本质是违约金,不能重复主张”。企业请注意:
- 合同中若同时约定“没收保证金+高额违约金”,法院大概率只支持其中一项;
- 实操建议:将履约保证金明确为“违约金预付款”,并在合同中写明“没收保证金后不再主张其他违约金”,避免竹篮打水。
风险2:起租日以实际开业为准,免租期要“动态计算”!
某祥公司按合同约定的2018年9月22日起租,但实际开业延迟到11月2日,且疫情期间停业2个月。法院据此核减了3个月租金。企业请注意:
- 合同中“统一开业日”若与实际不符,租金必须重新计算;
- 免租期需扣除不可抗力(如疫情)导致的停业时间;
- 实操建议:在合同中补充“实际交付/开业以双方书面确认为准”,并约定“不可抗力期间自动延长免租期”。
风险3:违约金写太高反而吃亏,法院有权“砍半”!
合同约定逾期付款按日收5‰滞纳金+1‰违约金(年化超200%),但法院直接调低至银行利率4倍(目前年化约14%)。企业请注意:
- 滞纳金无法律依据(我国合同法无此概念),主张了也无效;
- 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30%即属“过高”,法院必调整;
- 实操建议:违约金直接写“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LPR4倍计算”,既合法又易执行。
企业自查清单
✅ 合同中是否同时约定“没收保证金+违约金”?(删掉重复条款!)
✅ 起租日是否绑定“实际交付证明”?(避免开业延迟扯皮!)
✅ 违约金是否超过LPR4倍?(写了也白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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