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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证金不能与违约金重复主张-凤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0 凤阳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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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案号:(2021)皖1126民初1466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安徽某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祥公司”)将凤阳县商贸城二期第二层F205号店铺出租给徐某梅,用于经营“食尚中餐”。双方约定:

法院判决

  1. 解除租赁合同,徐某梅30日内交还店铺;
  2. 徐某梅支付拖欠租金11.2万元、综合管理费6.6万元(金额按实际开业日和免租期重新核算);
  3. 驳回没收履约保证金的请求(因与违约金重复);
  4. 违约金大幅调低(从合同约定的日千分之一降至银行贷款利率4倍);
  5. 驳回对“食尚中餐厅”的全部诉求(非合同签约方)。

三、企业必须警惕的三大法律风险

风险1:履约保证金≠“双重保险”,用错等于白交钱!

本案中,某祥公司既主张没收2万元履约保证金,又索要4万多元违约金,但法院明确:“履约保证金本质是违约金,不能重复主张”。企业请注意

风险2:起租日以实际开业为准,免租期要“动态计算”!

某祥公司按合同约定的2018年9月22日起租,但实际开业延迟到11月2日,且疫情期间停业2个月。法院据此核减了3个月租金企业请注意

风险3:违约金写太高反而吃亏,法院有权“砍半”!

合同约定逾期付款按日收5‰滞纳金+1‰违约金(年化超200%),但法院直接调低至银行利率4倍(目前年化约14%)。企业请注意

企业自查清单
✅ 合同中是否同时约定“没收保证金+违约金”?(删掉重复条款!)
✅ 起租日是否绑定“实际交付证明”?(避免开业延迟扯皮!)
✅ 违约金是否超过LPR4倍?(写了也白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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