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发现公司决议有问题必须60天内起诉否则丧失权利-肥西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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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公司决议撤销纠纷
案号:(2024)皖0123民初4913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安徽某甲公司登记设立于2021年9月30日,注册资本5000万元,股东北京某公司持股45%,认缴出资2250万元,认缴出资期限2021年10月15日;安徽某乙公司持股40%,认缴出资2000万元,认缴出资期限2040年12月31日;安徽某丙公司持股15%,认缴出资750万元,认缴出资期限2040年12月31日。公司董事五人,分别为黄某、梁某、牛某、高某、王某。董事长梁某,监事徐某。
2023年4月7日安徽某甲公司形成《董事会决议》,决定公司立即停止经营、遣散人员、印章由董事长梁某管理等事项。
2023年4月25日、5月29日、6月9日,安徽某乙公司和安徽某丙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作出了三份决议,内容包括否决董事会决议、解除牛某和高某董事职务、更换监事、购买办公场所和车辆、暂停梁某法定代表人职务并变更法定代表人为王某等。
北京某公司认为这些决议违法,于2023年5月6日首次向法院起诉,但错误地将安徽某乙公司和安徽某丙公司列为被告(法律规定应列公司为被告),被法院驳回。北京某公司于2023年8月28日再次起诉,将安徽某甲公司列为被告,要求撤销上述三份股东会决议。
法院判决结果:驳回北京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法院认为,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行使撤销权必须在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提出,北京某公司第二次起诉已超过法定期限,丧失了撤销权。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例看似是股东之间的内斗,实则暴露了企业治理中的一个致命误区:股东发现公司决议有问题,必须在60天内起诉,否则就永远失去维权机会!
很多企业老板可能不知道,《公司法》规定股东对公司决议有异议的,必须在决议作出之日起60天内向法院起诉。这60天不是普通的"诉讼时效",而是"除斥期间"——就像食品的保质期一样,过期就失效,不能因为"太忙没时间"或"想再考虑考虑"而延长。
本案中,北京某公司犯了两个致命错误:
- 行动太慢:第一次起诉虽然及时,但因为列错了被告(应该告公司而不是其他股东),被法院驳回;
- 纠错超期:等他们纠正错误再次起诉时,距离第一次决议已经过去4个多月,远远超过60天的法定期限。
对企业的重要警示:
- 60天是生死线:无论股东争议多么复杂,发现决议有问题必须立即行动,60天内必须完成起诉。建议在公司章程中明确约定:"任何股东收到决议后,如有异议应在15日内书面提出,避免临近60天期限手忙脚乱"。
- 告状对象不能错:法律规定撤销决议必须"告公司",不是告其他股东。很多企业主在此栽跟头,白白浪费维权机会。
- 会议通知要留痕:安徽某乙公司和安徽某丙公司能证明他们通过微信群发了会议通知,但部分证据因"截图模糊"不被采信。企业召开股东会必须保留书面通知、签收回执等完整证据链,微信通知最好要求股东回复"收到"。
- 小股东也要懂规则:北京某公司持股45%是大股东,但依然因程序问题败诉。说明在公司治理中,程序合规比持股比例更重要。即使是小股东,只要程序到位,也能有效制约大股东。
企业老板们要记住:公司治理不是"谁股份多谁说了算",而是"谁程序合规谁赢官司"。一个看似微小的程序瑕疵,可能让价值千万的决议归于无效;而一次正确的及时行动,能保住企业多年经营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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