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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条款不明确导致工程款纠纷,企业如何避免-蒙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0 肥东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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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案号:(2020)皖1622民初7196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事实:
安徽某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肥东县分公司系安徽某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分公司,2019年11月29日安徽某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变更为安徽某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5月8日安徽某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肥东县分公司变更为安徽某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肥东县分公司。

合肥某工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徽某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肥东县分公司签订落款为2017年8月28日的脚手架承包合同,将蒙城中梁壹号院建设项目(2017-9地块)总承包项目工程内外脚手架工程发包给安徽某达劳务肥东县分公司,约定外架包工包料,内架提供材料。

约定地下室2个月按建筑面积29元/㎡计价;1、2层3个月按建筑面积49元/㎡计价;6+1层6个月按建筑面积49元/㎡计价;8+1层8个月按建筑面积49元/㎡计价;10+1层9个月按建筑面积49元/㎡计价;24、34层14个月按建筑面积59元/㎡计价。

约定进场不支付生活费。垫资至单体结构封顶,结构封顶按完成工程量50%支付一次工程款,外架拆除完毕按完成工程量的70%支付一次工程款,竣工验收合格后180天内余款30%抵合肥某工所持或所建房产。

案涉工程脚手架拆除完毕之日为2019年5月26日,案涉工程2019年12月23日完成竣工验收备案。

经计算,合同期内的内外架工程款为6868336.34元,外架超期费用为2208575元,内架超期费用按被告自认面积计算为692667.77元。被告已支付工程款3934000元。

判决结果:
合肥某工集团有限公司需支付安徽某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肥东县分公司工程款5835579.11元及利息;支付保全费50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例的核心观点

这个案例看似是两家建筑企业之间的工程款纠纷,但背后隐藏着许多企业容易忽视的法律风险。让我们用大白话分析一下,企业应该如何避免类似问题:

1. "以房抵债"条款很危险,不写清楚等于白写
合同里约定"竣工验收合格后余款30%抵付房产",结果双方对抵什么房、什么价格争执不下,法院最后还是判被告付现金!很多企业为了促成交易,随意约定"以房抵款"、"以物抵债",却没写清楚具体房产位置、面积、单价。结果工程完工后,对方说"没房了"或者"价格变了",你只能干瞪眼。记住:口头承诺和模糊约定在法律上基本没用,一定要在合同里白纸黑字写明抵债资产的具体信息!

2. 超期费用算不清?因为没留证据!
原告主张内架超期费用320万元,法院只支持了69万元。为什么差这么多?因为原告说"应该按建筑基底面积的两倍计算",但拿不出合同依据或现场确认单,而被告说"实际只用了这么点面积"并提供了证据。施工中经常遇到工期延长,这时候一定要做两件事:一是立即让甲方签字确认延期事实;二是明确约定超期费用计算方式(按天还是按面积?单价多少?)。别不好意思开口,这是保护你自己的钱袋子!

3. 额外工程款要不回来?因为没留痕迹!
原告还主张了钢平台安装费、吊篮口埋钢管费等近23万元,法院全没支持。为什么?因为这些工作虽然做了,但没有甲方签字确认的签证单!就像你去饭店吃饭,服务员口头说"这道菜今天特价",结账时却不认账,你有理也说不清。所以,任何合同外的工作,必须当场让甲方代表签字确认,电子记录也行,但要能证明是他本人操作的。

4. 付款记录对不上?小心被"偷钱"
被告说自己付了485万元,法院只认了393万元。剩下的92万元哪去了?原来是一笔70万转款,被告说"这是9号地块的工程款",但发票写的是"8号地块",法院不认!企业收付款一定要注意:转账备注写清楚项目名称,发票内容与合同一致,现金支付必须打收条。否则就像钱包破了个洞,钱花了却说不清去向。

5. 公司改名别大意,债权债务要承接
原告公司中途从"建筑劳务"改成"智能科技",法院认可了新公司承接原债权债务。但现实中很多企业改名后忘记通知合作方,导致对方把钱付给"不存在"的公司,或者新公司要债时对方说"不认识你"。公司更名后,一定要书面通知所有合作伙伴,并在新合同中明确承接关系。

给企业的实用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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