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随意出具证明将导致企业承担劳动关系责任-巢湖劳动争议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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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劳动争议
案号:(2021)皖0181民初7294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安徽某鹏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系安徽某科大学附属巢湖医院内科住院楼配电工程承包人。2021年1月8日,安徽某鹏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巢湖某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协议,协议约定安徽某鹏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将总配电室土建工程以66万元的价格分包给巢湖某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工程承包期限为2021年1月8日至2021年4月30日。巢湖某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全委托案外人陈某志为其工地找人干活,陈某志联系刘某到案涉工地干活。2021年1月18日,刘某在安徽某科大学附属巢湖医院内科住院楼配电工程工地被现场施工的挖掘机砸伤左腿。巢湖某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全出具的《证明》中载明:"现兹有刘某到四康工地配电房第一天来到工地半个小时内给挖机打断腿"。2021年6月,刘某向巢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刘某与巢湖某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021年8月6日,巢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2021﹞皖巢劳人仲裁字44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确认刘某与巢湖某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法院最终判决:确认巢湖某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刘某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例的核心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随意出具的书面证明,可能成为法院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决定性证据,让企业背负本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很多企业老板可能觉得:"我公司没跟这个人签合同,也没直接给他发工资,怎么可能有劳动关系?"但法院不这么看。本案中,巢湖某安装饰公司就栽在了法定代表人陈某全亲手写的那张《证明》上——"刘某到工地第一天工作半小时就受伤"这句话,直接被法院解读为"刘某接受公司管理、从事公司安排的工作"的铁证。
通俗点说:当你作为企业负责人,随口说"这个人来我工地干活了",就等于向全世界宣布"这是我的员工"。法院会认为:你都承认人家在你工地干活了,那受伤了你当然要负责!
企业该如何防范这类风险?
第一,管好"证明"这张纸
很多老板图省事,随随便便给人开个"工作证明"、"情况说明"。记住:任何涉及人员用工的书面材料,都必须经过法务或专业律师审核。像本案中"第一天来工地半小时就受伤"这种表述,完全可以用"应陈某志请求临时查看现场"等中性语言替代。
第二,分包工程要签"三包"合同
本案中巢湖某安装饰公司把木工活"口头委托"给陈某志,埋下大隐患。正确的做法是:
- 与分包人签订书面《专业分包合同》,明确约定"人员伤亡由分包方全责承担"
- 要求分包人提供其与工人的劳动合同、社保记录
- 在工地入口设置告示牌:"非本公司直接聘用人员,本公司不承担用工责任"
第三,工地管理要"留痕"
所有进场人员必须登记:
- 扫码签到系统(显示所属单位)
- 安全培训记录签字
- 每日工作量确认单
这样万一出事,能立刻证明"这人不是我们雇的"。
特别提醒:很多企业认为"没签合同就不是劳动关系",大错特错!根据国家规定,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就构成事实劳动关系:
1️⃣ 你公司有资质(本案中巢湖某安装饰有施工资质)
2️⃣ 员工听你公司安排干活(哪怕只是放线这种临时活)
3️⃣ 干的活是你公司业务一部分(配电房土建属于工程核心内容)
本案中,仅凭法定代表人一句"来工地干活",三个条件全部凑齐,企业想脱责都难!
作为企业主,千万别把"口头委托""随便写个证明"当小事。一个疏忽可能让企业背上几十万赔偿——本案中刘某后续的工伤赔偿、医疗费等,全部要由巢湖某安装饰公司承担,而公司原本只是分包了66万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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