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买卖合同已实际履行不得单方拒付货款-郑州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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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1)豫0104民初220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根据法院认定的事实:2019年1月4日,郑州某冶建材有限公司与中牟某基房地产有限公司协商签订合同事宜,约定由郑州某冶向中牟某基承接的河南省实验学校紫园小学供应瓷砖。2019年1月7日,中牟某基出具《供货通知单》,要求供应4种型号的超白抛光砖5786块。2019年1月13日,郑州某冶将型号为AH800A-2的不同规格瓷砖3850块(含破损瓷砖)运送至施工处,由案外人签收。2019年1月18日,双方签订《河南省实验学校紫园小学项目瓷砖采购合同》,约定中牟某基从郑州某冶采购威俊牌瓷砖,合同采用固定全费用综合单价包干形式,固定单价为50元/平方米,32元/块;付款方式为分批次支付,每批次货不少于30万货值供至项目现场经买方及监理初验合格后支付已供合格货物价款的80%;质量标准按最新的国家标准及封样样品进行验收。郑州某冶向中牟某基供应3850块价值81224元瓷砖,因中牟某基认为瓷砖不符合行业标准而未支付货款。郑州某冶起诉要求支付货款88594.16元及违约金。
中牟某基辩称该采购合同是附生效条件的试用买卖合同,因第一批瓷砖验收未通过,合同未生效;且瓷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导致验收未通过,已通知郑州某冶退货。
法院判决:中牟某基房地产有限公司向郑州某冶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3646.72元及违约金(以83646.72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驳回郑州某冶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中牟某基负担。
三、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例给企业敲响了警钟:签了合同又送货,就不能随便说"这是试用,不合格就不付钱"!
很多企业以为,只要在合同里写上"试用"二字,或者口头说"先试用看看",就能在不满意时拒绝付款。但法院判决明确指出:当买方已经发出《供货通知单》,要求供应商提供大量货物(本案中是180平方米的瓷砖),并实际接收了货物,这就不再是"试用",而是实实在在的买卖合同关系。
企业在采购过程中常见几个误区:
- "试用"不等于"可以随便退货":除非合同明确约定为试用买卖且有具体试用期限、验收标准,否则一旦接收货物并使用,很难推翻合同效力。
- 质量问题不能"我认为":中牟某基声称瓷砖有质量问题,但既没有找权威机构鉴定,也没有提供有力证据,仅凭自己单方面说"不合格",法院不会支持。企业对质量有异议,必须及时通过专业机构鉴定并留存证据。
- 合同细节不能马虎:本案中双方对"封样样品"有约定,但实际供货时出现了差异。企业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明确质量标准、验收方法、不合格处理流程等细节,避免事后扯皮。
给企业的实用建议:
- 签订合同时,明确区分"试用合同"和"正式买卖合同",试用合同应有明确的试用期限、验收标准和终止条件
- 收到货物后,如发现质量问题,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书面提出并申请第三方鉴定
- 保存好合同、供货单、验收记录、沟通记录等全过程证据
- 不要一边使用对方货物,一边说"这是试用不付钱",这种"吃了饭不付钱"的做法在法律上站不住脚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商业交易要讲诚信,合同不是儿戏。企业一旦接收货物并开始使用,就应当按约付款;如有质量问题,应通过合法程序解决,而非简单拒付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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