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承兑汇票被拒付后持票人可向前手出票人追索连带责任-长葛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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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案号:
(2022)豫1082民初3132号
审理法院: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1年10月22日,长葛市某源泰丰置业有限公司开具了五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金额均为200000元,票据号码分别为2313503117017****056620475、2313503117017****056620491、2313503117017****056620522、2313503117017****056620400、2313503117017****056620434,出票人均为长葛市某源泰丰置业有限公司,承兑人均为建业某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收款人均为河南某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到期日均为2022年4月21日。2021年10月26日,河南某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涉案五张汇票背书转让给河南某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2021年11月03日,河南某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将涉案五张汇票背书转让给河南某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21年11月03日,河南某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涉案五张汇票背书转让给案外人郑州某港混凝土有限公司。2021年1月1日,案外人郑州某港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河南某月商贸有限公司签订散装水泥买卖合同,郑州某港混凝土有限公司购买河南某月商贸有限公司总价款900万元的水泥。2021年11月08日,郑州某港混凝土有限公司将涉案五张汇票背书转让给河南某月商贸有限公司。该五张涉案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后,河南某月商贸有限公司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起提示付款申请,但该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处于"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状态,致使该票据未能兑付。
法院判决四被告(长葛市某源泰丰置业有限公司、建业某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河南某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某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100万元票据款及利息(自2022年4月22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核心风险提示:一张票据牵连四方,企业票据管理不可大意
这张10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因为承兑人"账户没钱"被拒付,结果让出票人、承兑人和两个前手背书人全部"中招",被法院判决"连坐"还款。很多企业以为票据背书转让后就与自己无关了,其实大错特错!这个真实案例揭示了三个关键风险点,企业必须警惕:
1. "背书=担保",转让票据不等于甩掉责任
很多人以为:"我把票据背书转让给别人,拿到货款就没事了"。但《票据法》规定,只要你在这个票据上签过字(背书),就相当于对后续所有人做了个"担保":我保证这张票据到期能兑付。如果最后持票人拿不到钱,他可以找任何一个前手要钱,而且法院会判决所有前手"连坐"——这就是本案四被告必须连带还款的原因。特别提醒:本案中出现了"循环背书"(某茂公司→某升公司→又回到某茂公司),这种操作极易引发纠纷,企业务必避免。
2. 承兑人"账户没钱"不是免责理由
本案中,建业某宅集团作为承兑人承诺"无条件付款",结果到期却因"账户余额不足"拒付。但法院明确:承兑人账户没钱不影响持票人向其他责任人追索。很多企业错误认为:"我是承兑人,但实际付款的是出票人,跟我关系不大"。实际上,一旦你在票据上签了"承兑",就必须承担第一付款责任,否则将面临被起诉风险。
3. 接受票据就像"借钱",必须评估风险
原告河南某月商贸有限公司用900万元的水泥只换来100万元票据,这种"大额交易小额票据"的操作非常危险。企业接受商业承兑汇票时,务必做到:
- 查"底细":通过天眼查等工具了解出票人、承兑人的涉诉记录和经营状况,特别是中小企业的商业承兑汇票风险极高
- 设限额:对单个客户设定票据接收上限,避免"把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
- 盯到期:票据到期前3天就要提示付款,本案原告在到期日当天操作就很规范
- 留证据:被拒付时系统显示的"账户余额不足"等状态必须截图保存,这是关键证据
企业票据管理"三不原则"
- 不开发票:出票前确认承兑人有足够资金,别让"承兑"变"空头支票"
- 不盲背:背书转让前评估交易对手信用,别因小失大
- 不轻信:商业承兑汇票≠现金,只有到账的钱才是你的钱
四、征和律师事务所专业建议
票据纠纷往往在企业资金链紧张时集中爆发,很多老板直到被起诉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作为专业企业法律顾问,我们建议企业建立"票据风险防火墙":从票据接收、背书到提示付款全流程设置法律审核节点。征和律师事务所提供极高的性价比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特别推出"先试用满意后付款"模式,让您零风险体验专业法律服务。我们已帮助300+企业建立票据风险防控体系,避免了数亿元潜在损失,让企业资金流转更安全、更安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