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结算后应按时付款且施工单位须配合竣工备案-永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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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5)豫14民终1062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13年8月20日,某甲公司与永城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永城·龙城御园,工程地点:永城市中原南路与沱滨南路交叉口,工程规模:本次招标工程由4栋17-33层高层和地下车库组成(分别为1#、6#、10#、17#楼及地下车库),建筑面积约92327.8平方米。合同约定对账确认后28日内,发包人支付结算总价的92%,结算总价的5%为质量保修金,保修期满两年后返还3%,剩余2%保修金在保修期满五年后结清,不计利息。预留3%作为工程审核预留款,工程审计完毕后按照审计额一次结清。违约条款约定,发包方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每延迟一天按应付款的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某甲公司进行了施工。2017年12月29日,经竣工验收合格。2023年1月13日,双方进行了竣工结算,经结算,工程造价为152766023.57元。后双方最终确认为152766021.57元。已经支付工程款150590051元,现下欠工程款为2175970.57元。
法院最终判决:永城某公司需向某甲公司支付工程款2175970.57元及利息(自2024年2月19日起按日万分之二计算);同时,某甲公司需协助永城某公司办理工程竣工备案手续(已移交的部分资料除外);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与法律风险防范指南
这个案例看似只是两家公司间的工程款纠纷,实则揭示了建设工程领域常见的三大法律风险,特别值得各企业警惕:
风险一:工程结算后拖延付款,即便主张是"质保金"也要支付利息
永城某公司认为欠款217万余元是质保金的一部分,不应计息。但法院认为,工程已于2017年12月竣工,到2023年1月结算时早已超过质保期,且合同明确约定结算后28日内应支付92%的工程款,剩余部分也有明确支付时间表。公司拖延付款,就得按合同约定支付日万分之二的违约金。
企业防范建议:
- 严格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款,不要误以为"质保金"可以无限期拖延
- 对于国有资金项目,即使需要审计,也应在合同中明确"审计期间不计息"等特殊条款
- 建立工程款支付台账,设置付款提醒机制,避免因遗忘导致违约
风险二:竣工后不配合办理备案手续,将承担法律责任
永城某公司反诉要求某甲公司移交竣工备案资料并配合办理手续,一审法院以"已竣工验收"为由驳回。但二审法院纠正了这一错误,明确指出:施工单位协助办理竣工备案是法定义务!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竣工验收及备案必须由施工单位签署相关文件。本案中,因某甲公司未完全履行配合义务,导致业主无法办理房产证,引发大量投诉。
企业防范建议:
- 施工单位:工程竣工后,应及时整理并移交全部竣工资料,不要以"对方欠款"为由拒绝配合备案
- 建设单位: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资料移交的具体内容、时间及违约责任
- 双方都应意识到,竣工备案不仅关乎双方利益,更关系到业主权益和社会稳定,拖延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
风险三:工程款计算方式约定不清,引发数额争议
某甲公司主张工程款应先充抵利息再充抵本金,要求将欠款金额从217万提高到251万。但因合同未明确约定"付款充抵顺序",且其起诉时未提出此主张,法院未予支持。
企业防范建议:
- 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付款充抵顺序":是先本金后利息,还是先利息后本金
- 起诉时务必一次性提出全部诉讼请求,避免像本案中某甲公司二审才主张前期利息而被驳回
- 保留完整付款记录,每笔付款注明用途(如"支付1#楼工程款"而非笼统的"工程款")
给企业的温馨提醒:
建设工程合同动辄上千万,一个小疏忽可能导致数十万元损失。本案中,永城某公司因拖延付款多付了违约金,某甲公司因不配合备案被强制要求履行义务,双方都付出了额外成本。建议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就做好风险防范:明确付款时间节点、细化资料移交义务、约定清晰的违约责任。不要等到发生纠纷才后悔当初合同条款没写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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