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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已过保修期,发包方不得以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荥阳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0 荥阳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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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案号:(2024)豫0182民初8042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20年4月15日北京某景公司(分包人)与荥阳某正公司(发包人)签订《分包合同协议书》一份,合同约定:发包人将名称为绿都望晴川商业9#楼前场景观改造及大区样板区景观分包工程交由分包人实施,本工程合同含增值税总价为3009340.03元,合同工期为60个日历天,开工日期自2020年3月25日起计,本工程质量保修期为两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质检验收表后支付至已完合同金额的85%,结算完成后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含绿化苗木部分),保修起算期满2年后支付完成,绿化苗木部分和其他部分的5%作为本工程的保修金。本工程合同价款为按照图纸、承包范围及工程规范总价包干性质,合同价款除本合同明确规定外,不得以任何方法调整或变更。结算期自承包人提交完整的书面结算资料之日起半年,保修期的起算日期为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的六个月后或以项目集中交付日期为时间节点,两者以时间较后的日期为约定保修期的开始日期,履约保证金为合同金额的5%。

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照约定履行义务,除合同约定内工程,北京某景公司对合同外工程进行施工,其中变更事项工程北京某景公司主张金额为256963.48元,荥阳某正公司予以认可;新增看房通道金额,荥阳某正公司向北京某景公司发送测算金额为142751.4元,北京某景公司主张金额为130354.08元。2020年11月24日原、被告双方签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载明质保期两年,验收意见为验收合格。2020年7月16日至2023年2月16日荥阳某正公司向北京某景公司支付工程款2478503.38元。

法院判决结果:荥阳某正公司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北京某景公司工程款918154.21元及利息109970.85元(利息暂计算至2024年8月19日,之后以918154.21元为基数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驳回北京某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与法律风险提示

这个案子特别有警示意义:工程保修期一过,发包方就不能再拿"质量问题"当挡箭牌拒绝付款了!

荥阳某正公司一直咬定"苗木死亡、养护不到位"等质量问题,要求扣减近50万元工程款。但法院为什么没支持呢?关键原因有三点:

  1. 保修期已过,责任自动"清零"
    合同明确约定保修期2年,工程2020年11月24日验收合格,到2023年5月24日保修期就结束了。但荥阳某正公司直到2023年3月才找第三方来"核价",此时已临近保修期结束,且没证据证明他们在此前要求过北京某景公司维修。就像买了手机过了保修期,再出现故障也不能找厂家免费修一样,法院直接认定:"保修期都过了,质量问题与付款无关!"

  2. 证据像"豆腐渣",法院不认可
    荥阳某正公司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和照片,但问题很大:

    • 没说明具体哪天发现的问题
    • 没证明已书面通知施工方维修(合同要求必须书面通知)
    • 照片没时间戳,无法确认是保修期内拍的
      这就像你说邻居偷了你东西,却只拿出一张模糊的监控截图,法院当然不会采信。
  3. 结算拖延=自找麻烦
    合同写明"结算期半年",但双方拖了3年才对账。荥阳某正公司总说"没完成结算",可法院查实:合同内工程300多万元有验收报告为证,合同外工程有对方确认的金额,总欠款91万多铁板钉钉。企业常见误区:以为拖着不结算就能压价,结果反而要多付利息(本案利息近11万)!

给企业的3个实操建议

  1. 保修期设"闹钟"
    在手机日历标记保修期结束日(验收日+2年)。到期前1个月,发书面函件给施工方:"请于X月X日前确认是否还有遗留问题",保留邮寄凭证。过了这天,质量问题就彻底和你无关了。

  2. 质量问题要"留痕"
    发现问题立即拍3张照:

    • 第一张带日期水印的全景照
    • 第二张问题特写(用卷尺标尺寸更专业)
    • 第三张发给施工方的微信/邮件记录
      同时补寄《维修通知书》(内容模板:日期+问题描述+要求3日内处理),EMS寄出并保存底单。
  3. 结算别当"老好人"
    收到结算材料后:

    • 7天内回复"收到"(避免被说拖延)
    • 半年内必须给出明确意见,不同意要列具体扣款依据
    • 超过半年没回复?法律默认你认可对方金额!(本案就是这道理)

记住:工程款就像快递,签收(验收)后就该付款,再拿"包装有点皱"(小质量问题)拒收,法院可不答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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