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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担保代偿后约定高利息可能被法院调低-黄石追偿权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0 黄石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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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追偿权纠纷
案号:(2025)鄂0204民初1412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4年11月5日,黄石市融资某集团有限公司与徐某发签订《最高额抵押反担保合同》,约定徐某发用其位于经济技术开发区花园号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融资某集团在2014年11月5日至2019年11月5日期间为楚某军提供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提供最高额300万元范围内的抵押反担保。2016年11月1日,融资某集团又与黄石港区金某家具商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反担保合同》,约定金某家具商用其库存商品(动产抵押登记书流水号)为融资某集团在2016年11月1日至2019年12月1日期间为楚某军提供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提供最高额300万元范围内的抵押反担保。

2016年12月5日,融资某集团与楚某军签订《委托担保合同》,为楚某军在交通银行的290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日,融资某集团与徐某发签订《最高额保证反担保合同》,约定徐某发为楚某军的债务在最高额4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2017年12月6日,该笔借款展期至2018年11月9日。因楚某军到期未还款,2022年11月21日,银行从融资某集团账户划扣200万元还款;2023年8月9日,融资某集团又向银行支付287653.52元买断剩余债务。融资某集团起诉要求楚某军偿还代偿款及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并对抵押物优先受偿,徐某发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辩称利息过高,应按LPR一年期标准计算。

法院判决:楚某军需向融资某集团支付代偿款287653.52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9225%,自2023年8月9日起算);融资某集团对徐某发的房屋和金某家具行的库存商品在最高额300万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徐某发在4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但驳回了融资某集团要求年利率24%利息的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与企业风险防范指南
这个案子的核心教训很直白:企业作为担保人代偿债务后,如果合同约定的利息或违约金过高(比如年利率24%),法院很可能不支持,而是调低到更合理的水平(本案中按LPR的1.95倍,即约6.9225%)。为什么?因为法律认为,违约金的主要目的是“弥补实际损失”,不是“发横财”。如果企业无法证明自己有额外损失(比如大额追偿成本),法院就会按资金占用成本(类似银行贷款利息)来调整。

对企业来说,这暴露了三个常见风险点,务必警惕:

  1. “高利息条款”可能白写:很多企业为了“震慑”债务人,在担保合同里约定高额利息(如24%)。但本案证明,这种条款容易被法院否定,最终只能拿回合理利息。建议:合同中违约金应参考LPR(目前一年期约3.45%),设置为LPR的1-2倍(例如4%-6%),既合法又能覆盖基本损失。

  2. 抵押登记不及时会“打水漂”:本案中,融资某集团因及时办理了房屋和库存家具的抵押登记,才保住优先受偿权。但现实中,不少企业签了抵押合同却拖着不登记,结果债务人破产时,抵押物被他人抢先查封,企业血本无归。建议:签完抵押合同后,3天内必须去登记机关办登记(房屋去不动产中心,动产去市场监管局),别等“忙完这阵”——风险就藏在拖延里。

  3. “借新还旧”未书面确认会丢担保:本案中,楚某军借款展期(本质是“借新还旧”),但徐某发和金某家具行曾书面同意继续担保,所以反担保仍有效。可如果没这纸确认,法院可能认定原担保失效!建议:涉及贷款展期、重组时,必须让反担保人重新签字确认,一句“我同意继续担保”就能避免千万损失。

给老板们的实在话:担保不是“签个字就行”的小事。企业常因图省事、信口头承诺,最后钱要不回来。学学本案原告——合同细节抠得严、登记动作快,虽利息被砍,但本金和合理利息全拿回了。反之,如果连抵押都没登记,可能连代偿款都打水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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