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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时提出质量问题视为验收合格 - 襄阳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0 襄阳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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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0691民初3020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1年5月26日,刘某江代表甘肃某乙有限公司与襄阳某甲有限公司签订《订购合同》,约定购买抱砖机一台,总价65900元。合同约定:设备到达现场三日内安装完毕后验收;需方付定金22000元(合同生效条件),货到现场安装调试完毕付尾款43900元。2021年6月2日,甘肃某乙有限公司支付50000元(含本案定金22000元及代靖远县某丙有限公司支付的28000元)。2021年6月30日设备安装调试完成,甘肃某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江及负责人陈某明在场参与。后襄阳某甲有限公司索要尾款43900元,甘肃某乙有限公司以设备存在"翘屁股"问题无法使用为由拒付,并反诉要求解除合同、双倍返还定金等。
通话录音显示:襄阳某甲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某益提出"翘屁股"系因甘肃某乙有限公司叉车吨位不足所致,解决方案为加装配重或更换叉车,刘某江选择"换车方案"但长期未履行。

法院判决结果

  1. 甘肃某乙有限公司向襄阳某甲有限公司支付设备尾款43900元及利息(自2021年7月1日起算);
  2. 驳回甘肃某乙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3. 驳回襄阳某甲有限公司要求靖远县某丙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三、企业必须警惕的4个法律风险点

风险一:签合同时埋下"隐形炸弹"——检验期限条款成关键

本案中,合同明确约定"设备到达现场三日内安装完毕后验收",但甘肃某乙有限公司既未在期限内提出异议,又拿不出设备本身存在质量问题的证据。法院直接依据《民法典》第621条认定:超过检验期不提异议=默认验收合格
企业防范指南

风险二:把"自己挖的坑"甩锅给供应商——质量问题责任不分清必吃亏

甘肃某乙有限公司坚称设备故障,但通话录音"出卖"了真相:刘某江亲口承认"叉车太轻导致翘屁股",还主动选择"换车方案"。法院认定问题根源在买方自身,却想让卖家背锅。
企业防范指南

风险三:定金收多反而惹祸——超过20%的部分白交

合同总价65900元,20%定金应是13180元,但甘肃某乙有限公司付了22000元。法院判决:多出的8820元只能算普通预付款,无权主张双倍返还。
企业防范指南

风险四:乱拉"替罪羊"——非合同方坚决不背锅

襄阳某甲有限公司要求靖远县某丙有限公司为甘肃某乙有限公司的债务买单,但法院查明:两家公司虽有业务往来(某丙公司曾向某甲公司采购设备),但本次买卖合同与某丙公司毫无关系
企业防范指南

给企业主的真心话
买卖合同纠纷中,80%的败诉方都栽在"觉得小事懒得管"上——不及时验货、不保存沟通记录、不懂定金规则...看似省了小钱,最后却赔上大笔尾款+利息+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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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案例信息已按司法文书匿名化要求处理,核心法律观点可直接用于企业自查)

今日自查清单

  1. 翻出最近3份合同,检查是否有"检验期限"条款?
  2. 企业微信/邮件里存有重要沟通记录吗?
  3. 定金金额是否超过合同总额20%?
    做完这3步,已比80%的企业更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