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公司股东不证明财产独立需为公司债务买单-咸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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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1202民初7146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0年7月,咸宁某甲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原告)与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被告一)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咸宁市咸安区某场地出租给被告一,并同意被告一将合同权利义务转给其新设公司。2020年,被告一全资设立湖北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二),被告二又全资设立咸宁某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三)。随后,原告与被告一签订协议,将租赁合同权利义务全部转给被告三。
被告三经营不善,至2022年12月14日拖欠租金531875元、物业费26101元,扣除一辆抵债试驾车后,仍欠430555元。2022年12月15日,原告向被告三发出解约通知,被告三未回应,原告于2023年1月4日收回场地。另查明,被告一已付3万元租赁保证金(可抵扣欠款),且被告一是被告二的唯一股东,被告二是被告三的唯一股东。
判决结果:法院判令被告三支付欠款400555元及利息;被告一、被告二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原告可直接要求这两家公司还钱)。
三、核心风险警示:一人公司股东的“连带责任”陷阱
这个案子看似是房租拖欠纠纷,实则暴露了企业经营中一个致命漏洞: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若无法证明“公司财产和自己财产完全分开”,就要为公司债务“兜底买单”!
为什么三家公司全“中招”?
- 被告三(咸宁某乙):作为实际承租方欠租跑路,本应独自担责。
- 被告二(湖北某某):作为被告三的唯一股东,未提供任何财务记录证明“公司钱≠自己钱”,被法院直接认定财产混同,连带还债。
- 被告一(某某汽车):虽未直接签新合同,但通过层层设立“壳公司”转移债务(先设被告二,再设被告三),最终被告三无力偿债。法院认定其滥用公司独立地位逃避债务,同样要连带赔偿。
企业如何避免“替公司背锅”?
- 一人公司必做“财产隔离”:
如果您是公司唯一股东(无论自然人还是其他公司),务必做到:
✅ 单独开立公司银行账户,严禁用个人微信/支付宝收付公司款项;
✅ 每年做正规审计报告,清晰记录公司收支,证明“公司财产独立”;
✅ 重大决策留痕:股东决议、财务报表等材料存档备查,避免被认定“公私不分”。 - 警惕“多层转包”陷阱:
像本案中被告一通过设立多层公司转移合同义务,若最终接盘方(被告三)无力偿债,法院会穿透审查,认定实际控制人(被告一)恶意逃避责任。切勿以为“换壳公司就能甩掉债务”! - 别拿“没开发票”当挡箭牌:
三被告曾以“原告未开发票”拒付租金,但法院指出:对方失联导致无法开票时,债务人不能以此赖账。企业签约时务必约定“付款与开票的先后顺序”,避免被动。
一句话总结:公司不是“护身符”!一人股东若财务混乱、随意转包,债务会直接追到您个人头上。规范财务、保留证据,才是真正的“风险防火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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