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代偿后自动获得车辆抵押权无需重新登记-仙桃追偿权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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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追偿权纠纷
案号:(2025)鄂9004民初2005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16年8月10日,杭州某担保公司(甲方)与左某(乙方)、范某(丙方)、浙江某销售公司(丁某)签订《信用卡分期付款担保服务合同》,约定:浙江某销售公司为左某向中国某银行杭州某支行申请信用卡透支资金提供担保;左某购买纳智捷牌车(车架号***3244),购车总价14.6万元;车辆抵押给银行后,左某同意将车辆再次抵押给浙江某销售公司;范某作为共同还债人签字;若左某违约导致浙江某销售公司代偿,左某需立即归还代偿款,并按每日千分之一支付资金占用费。
2016年8月19日,左某与中国某银行杭州某支行签订《牡丹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抵押合同》,约定透支额度111632元,分36期偿还;范某作为共同债务人和抵押物共有人签字;车辆抵押给银行并办理登记。同日,浙江某销售公司向银行出具《共同偿债人承诺书》。银行放款后,因左某未按时还款,浙江某销售公司于2018年8月24日代偿18305.64元,2019年1月11日代偿36557.73元,合计54863.37元。
判决结果:法院支持浙江某销售公司全部诉求,判令左某、范某共同偿还代偿款54863.37元及利息(截至2024年8月15日为34394.59元,之后按日万分之三计至清偿日),并确认浙江某销售公司对涉案车辆享有抵押权,可优先受偿车辆处置价款。
三、案例核心观点及风险防范指南
关键点:担保人代偿后自动“继承”抵押权,无需重新办登记!
这个案子最易被企业忽视的“隐藏规则”是:当担保公司替客户还清银行贷款后,立刻自动获得车辆的抵押权,哪怕没去车管所重新办抵押登记!法院直接引用《民法典》规定——担保人代偿后,银行对客户的债权(包括抵押权)自动转移给担保人。就像“接力赛”一样,银行把“债权棒”交给担保人,担保人无需重新起跑就能直接追索车辆。
企业风险警示与实操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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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公司必做“三确认”
- 合同明确“再抵押”条款:像本案中约定“车辆抵押给银行后,客户需同意再次抵押给你”,避免后续扯皮。
- 代偿后立刻发《权利告知函》:用书面通知客户“我已代你还款,现依法取得车辆抵押权”,固定证据。
- 查清抵押顺位:若车辆已有多重抵押(如先押给银行再押给你),务必在合同中写明“你的抵押权优先于其他担保方”,否则可能排在后面“喝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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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企业要警惕“双重追债”
客户以为只欠银行钱?大错特错!一旦担保公司代偿,你既要还担保公司钱,担保公司还能直接卖车抵债。本案中左某躲了5年,结果车没了还要还8万多利息。建议:- 按时还款!别因小失大(银行罚息可能比合同约定的“日千分之一”占用费低);
- 若暂时困难,主动找担保公司协商分期,比被起诉后付高额利息划算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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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企业通用避坑指南
- 别信“口头承诺”:本案范某只因在合同中签了“共同还款人”,就被判和丈夫一起还债。员工代签、配偶签字?必须本人书面同意!
- 证据留存要“傻瓜式”:浙江某销售公司胜诉关键,是保存了代偿凭证、合同、银行通知等全套材料。建议企业建立“一事一档案”,微信聊天记录也截图备份。
- 利率别踩红线:合同约定“日千分之一”占用费(年化36.5%),但原告主动降到“日万分之三”(年化10.95%)才获法院支持。约定过高可能全被驳回,建议直接写“按LPR4倍内计息”。
总结:担保业务不是“好人卡”,代偿后权利自动转移是法律给你的“安全网”。企业无论是做担保方还是借款方,务必在合同中写清权利顺位、代偿流程,代偿后第一时间主张权利——否则可能像本案被告一样,车财两空还欠一屁股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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