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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与中介合作时设备管理责任不明,索赔损失难获支持-宜都中介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0 宜都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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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中介合同纠纷
案号:(2021)鄂0581民初2727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17年9月8日,宜都兴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宜昌恒某科技有限公司与包某签订《利润分配合作协议》,约定包某以签订湖北某成再生科技有限公司的固体废弃物处置协议,宜都兴某公司、宜昌恒某公司以现有场地厂房和设备作为双方合作的前提,由双方共同投资经营湖北某成公司的固体废弃物处置项目。双方在合作期间设备投资比例为甲方占60%(390万元),乙方占40%(260万元),利润按此分成,合作期限至2018年9月16日,期满若包某能继续续签处置协议,合作期限延长13个月。该合作协议签订后,包某按约定履行了与湖北某成公司的废弃物处置协议的签订,并履行了260万的出资义务。

2018年7月10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宜都兴某公司、宜昌恒某公司向包某支付签订废弃物处置协议的佣金。结算办法为湖北某成公司的补贴款为110元/吨时,宜都兴某公司、宜昌恒某公司支付包某的佣金为20元/吨;补贴款为140元/吨时,支付佣金为30元/吨;补贴款为190元/吨时,支付佣金为50元/吨。同时约定,若到期后包某不能和湖北某成公司续签协议,投资的运输设备折价卖予包某和宜都兴某公司、宜昌恒某公司。尚有的亏损额,由包某按40%承担。在协议期限内由包某派人负责湖北某成公司厂内事务,相关人员的工资、餐费补贴、汽油费、手机费合计8300元/月,由宜都兴某公司、宜昌恒某公司支付。

2018年12月7日,双方再次签订《协议》,约定:由包某继续以宜都兴某公司的名义与湖北某成公司签订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0日的处置协议;湖北某成公司的补贴款为170元/吨时,宜都兴某公司、宜昌恒某公司支付包某的佣金为40元/吨。

上述协议签订后,包某以宜都兴某公司的名义与湖北某成公司先后签订了三份废弃物处置协议。宜都兴某公司、宜昌恒某公司亦出资购买了运输设备(勾臂车、周转箱、输送带、成工装载机、龙工叉车、鲁工叉车及相关费用,总价计70.9494万元)运至湖北某成公司厂内。包某安排其侄子包长刚在湖北某成公司厂内负责协调处理相关事务。包长刚在工作中向宜都兴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某平报告请示相关事务。垫付的费用,由宜都兴某公司、宜昌恒某公司报销。截止2019年9月21日宜都兴某公司、宜昌恒某公司共计向包长刚支付465707.90元(含每月8300元工资)。之后湖北某成公司于2019年8月终止了废弃物处置协议,双方中介合同关系也随之终止。双方确认截止2019年8月,宜都兴某公司、宜昌恒某公司应付包某佣金为2078789.40元,扣减已支付款项后,下欠194094元。

另查明,双方协议终止时,前述运输工具中的勾臂车、龙工叉车由宜都兴某公司、宜昌恒某公司拖回。

判决结果:一审判决宜都兴某公司、宜昌恒某公司支付包某佣金194094元,驳回宜都兴某公司、宜昌恒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一个关键问题:谁控制资产,谁就应承担管理责任。宜都兴某公司和宜昌恒某公司花了70多万元购买运输设备放在合作方厂区内,却在合作终止后声称"除两台车外其余设备全部灭失",要求包某承担20万元损失,结果法院不予支持,为什么?

首先,协议中约定"若不能续签协议,运输设备折价卖予双方,尚有亏损由包某承担40%"。但关键在于"折价"这个前提——必须先确定设备的实际价值,才能计算是否有亏损。而法院查明,设备一直由企业自己管理和控制:包长刚虽然是包某安排的,但他实际听从企业法定代表人周某平指挥,相关费用也由企业报销;企业自己还把两台主要设备拖走了。作为设备的实际管控方,企业却无法提供设备是否灭失、灭失多少的证据,仅凭一句微信聊天中"设备可折价20万元"就主张亏损50万元,这显然站不住脚。

对企业而言,这个案例揭示了两大风险点:

  1. 资产管控责任不明晰:合作中将设备放在第三方场地时,必须明确约定"谁管理、谁负责"。本案中企业既未约定设备保管责任,又未对设备进行有效监管,导致设备状况说不清。建议:在合同中明确设备管理方、定期盘点机制,重大资产可安装GPS定位。

  2. 亏损计算缺乏依据:企业主张亏损,却拿不出设备价值评估报告、灭失证明等关键证据。微信聊天中一句"可折价20万元"不能等同于正式评估。建议:终止合作前必须共同清点资产、委托第三方评估,所有交接过程留存书面记录。

特别提醒:很多企业以为"钱是我出的,设备就是我的",就理所当然认为对方应该负责。但法律看重的是实际控制——本案中企业派人指挥、支付费用、最后还拖走设备,法院自然认定设备一直在企业掌控中。出钱不等于掌控,掌控必须有证据

另外,企业还要求包某移交与湖北某成公司签订的协议原件,理由是"包某是代理人,协议应归企业"。但法院指出:即使包某有代理身份,也不意味着所有材料都自动归属企业。协议已履行完毕且佣金已结算,移交协议对保障企业权益已无实际意义。这提示我们:合同履行中的文件交接必须约定清楚,终止时及时索要关键文件,否则事后很难强制对方提供。

法律顾问小贴士

类似合作中,企业可采取三个简单步骤防范风险:

  1. 在合同中写明"设备由[企业名称]全程管理,定期向对方提供盘点报告";
  2. 重大资产交接时制作《资产清单》双方签字确认,附照片或视频;
  3. 合作终止前15天启动资产清点程序,委托第三方评估并留存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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